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得自行設立社區大學,或委託依法設立或立 案之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學校辦理。 前項委託應以公開評選方式為之,委託期限一次三年為原則,委託期滿經 評鑑優良者得優先續約,並以兩次為限。 前項委託公開評選之相關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受託辦理社區大學之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學校,應於章程或組織規 程內明定辦理社區大學之宗旨、目的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