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條文關聯

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得自行設立社區大學,或委託依法設立或立
案之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學校辦理。
前項委託應以公開評選方式為之,委託期限一次三年為原則,委託期滿經
評鑑優良者得優先續約,並以兩次為限。
前項委託公開評選之相關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受託辦理社區大學之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學校,應於章程或組織規
程內明定辦理社區大學之宗旨、目的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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