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條文關聯

社區大學置校長或主任一人,綜理社區大學校務,並置專任執行秘書一人
,襄助校長或主任辦理校務。
本府自行設立之社區大學,其組織規程由本府定之;委託辦理者由受託單
位依校務發展需要訂定後,報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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