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學位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於國內、外
    進修學位,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
    令之規定。

三、本要點所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係指現任本縣縣立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兒園編制內,按月支領待
    遇之校(園)長及正式教師。

四、本要點所稱進修類型定義如下:
  (一)全時進修:係指服務學校或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基於教
        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或指派教師在一定期間內,經辦妥請假
        手續,並保留職務與照支薪給而參加之進修。
  (二)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係指服務學校或本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
        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利用其授課之餘仍應留校服務期間
        ,經辦妥請假手續而參加之進修。
  (三)公餘進修:係指服務學校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
        或同意教師,利用假期、週末或夜間參加之進修。
  (四)留職停薪進修:係指服務學校或本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同意
        教師在一定期間內保留職務與停止支薪而參加之進修。

五、教師申請進修應符合資格:教師申請進修學位,須在現職學校服務滿
    一年以上,且其服兵役年資不予採計。但申請公餘時間進修者及以縣
    內(外)調動介聘之新進教師已在前任職學校申請進修核准者,不在
    此限。

六、教師申請進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教師進修系所,須與其本職工作、專業發展或學校發展需要有關
        ,由教師提出申請,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定。
  (二)受領公費之教師,於其服務義務期限內不得參加全時進修和留職
        停薪進修。
  (三)各校教師申請進修學位,須不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其參加進修
        名額,自一0七學年度開始,應以每學年度不超過編制教師員額
        百分之五為限,並以累計方式計算;員額未滿二十人者,其參加
        進修名額以一人計;惟參加暑期、夜間或週末進修者不在此限。
  (四)同一學校中教師進修人數受名額限制時,應依序審酌下列事項:
        1.學校發展需要。
        2.進修項目與教學專長或業務之符合程度。
        3.人員調配狀況。
        4.在本校服務年資。

七、教師申請進修程序依以下規定:
  (一)各校教師參加全時進修者,須服務學校或本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
        要,主動薦送或指派,其薦送或指派手續由學校陳報本府核定。
  (二)各校教師參加部分辦公時間及公餘時間進修者,須服務學校或本
        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進修。教師
        應於報名前向服務學校提出申請,並檢附申請表及甄試簡章,經
        服務學校核准  後始得報考。
  (三)教師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應將每學期修習課程表送予服務學
        校人事單位,作為給假之依據。
  (四)教師參加留職停薪進修者,應於報名前經服務學校同意,並於錄
        取後報請本府核備。

八、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教師於報考前經服務學校事先核准進修學位
    者,以公假處理;報考前未經服務學校事先核准,事後經服務學校同
    意利用辦公時間前往進修學位者,以事假或休假處理。未經服務學校
    同意,擅自利用辦公時間就讀者,學校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追究相關人
    員責任。

九、教師進修期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全時進修之期限最高不得超過二年,超過二年以上,應予留職停
        薪。
  (二)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每週酌予公假一日(或兩個半日),惟學
        校教學或業務仍須親授或自理,修讀碩士學位之修業期限以 2年
        為限,修讀博士學位之修業期限以 3年為限。如須延長,須經服
        務學校同意,並由指導教授出具證明,報請本府核備。
  (三)留職停薪進修者,以學年度為基準,並以兩年為原則。如須延長
        ,須經服務學校同意,並由指導教授出具證明,報請本府核備,
        至多以一年為限,且配合學期辦理。
  (四)教師進修期間,得由學校視實際需要,核准變更進修方式,以學
        期為單位,並以一次為限,惟參加公餘進修者不得申請變更進修
        方式。

十、進修人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一)除留職停薪進修外,教師參加進修期間,不得拒絕學校指派之行
        政或教學工作;寒暑假期間,服務學校如有交辦事項,應依規定
        返校處理。
  (二)教師參加全時或留職停薪進修者,應事先與學校簽訂契約書(格
        式如附件一),約定履行服務之義務。
  (三)教師履行服務義務屆滿前,不得再申請進修;但因教學或業務需
        要,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學校同意,並報請本
        府核准再進修者,應填具契約書,俟將來取得學位後履行前後應
        服務之義務。
  (四)留職停薪進修者,應於進修期滿或完成進修或因故無法完成進修
        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服務學校申請復職,逾期經學校通知仍不申
        請者,依聘約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教師申請進修學位,應由服務學校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及
      本要點之規定確實進行審核。並於每學年十月底前將當學年度校內
      所有參加各項進修之教師(含校長)「進修名冊」(如附件二)報
      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