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輔助器材借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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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身心障礙學生學習成效及協助教
    師達成教學成果,提供教育輔助器材之申請借用,特依據身心障礙學
    生支持服務辦法第四條訂定本要點。

二、就讀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縣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以
    下簡稱學校(園)),並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
    下簡稱鑑輔會)鑑定之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得申請借用
    教育輔助器材。

三、教育輔助器材提供範圍,視身心障礙學生教育需求,提供可改善其學
    習能力之教育輔助器材,包括視覺輔具、聽覺輔具、行動移位與擺位
    輔具、閱讀與書寫輔具、溝通輔具、電腦輔具及其他輔具。

四、教育輔助器材申請借用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本府教育處公告期間,向學校(園)提出申請借用教
        育輔助器材。
  (二)學校(園)受理後,應將申請文件逕送本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以下簡稱特教中心)彙辦。
  (三)由本縣鑑輔會審查申請或借用案件之資格及需求。
    通過審查之申請借用案件,經本府核可後,由學校(園)依本要點第
    六點辦理借用事宜。

五、教育輔助器材申請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乙份: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填具申請表後,列印並核
        章。
  (二)專業團隊教育輔具器材評量建議書。

六、申請人經核可申請借用,由學校(園)辦理借用程序:
  (一)填具借據。
  (二)點收借用之教育輔助器材。

七、申請人所用之教育輔助器材,除其耗材由申請人自行補充外,並應負
    使用安全、管理與維護之責,如因其使用不當致生損害者,應負賠償
    責任。
    班級教學使用之教育輔助器材,其耗材由學校(園)編列預算支應。

八、借用之教育輔助器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歸還本府:
  (一)該項教育輔助器材已達使用或報廢年限不堪使用時。
  (二)該項教育輔助器材不符學生學習所需時。
  (三)於正常使用或人力不可抗拒情況下損壞時。
  (四)學生轉學或離校時。
  (五)放棄特殊教育服務或失去身心障礙身分者。

九、由本府社會處補助購置之各項輔助器材不在本要點申請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