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學生教育代金申請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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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以協助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完成國民教育為
    目的。
二、前述重度身心障礙者,依法係指:
  (一)重度智慧不足學生:身心障礙手冊列為極重度、重度者。
  (二)重度肢體障礙學生:身心障礙手冊列為重度者。
  (三)重度多重障礙學生:限智慧不足與肢體障礙極重度、重度者。
  (四)重度自閉症、重器障、植物人學生、慢性精神病患:身心殘障手
        冊列為極重度、重度者。
  (五)其他學生:限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缺陷且身心
        障礙手冊列為極重度、重度者。
三、申請資格:
  (一)年滿六歲至十五歲經鑑定無法適應就讀一般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或
        特殊學校之重度身心障礙者。
  (二)未在政府委託社會福利機構附設特殊教育班就讀者。
  (三)未享受公費待遇者。
四、代金金額:
    在家自行教育者,每月三仟伍佰元;社會福利機構就讀者每月六仟元
    ;(接受社政單位教養費補助者,如所獲補助與規定收費標準之差額
    低於教育代金額度,按其差額給付;如差額超過代金額度,仍依代金
    額度補助之),一學年發放一次。所稱規定收費標準,係以內政部訂
    頒之「殘障福利機構、養護收費及補助標準」為依據。
五、申請日期:每年約九月初至九月底。
六、申請程式:
  (一)無論在家自行教育者或社會機構就讀者皆需設學籍。在家自行教
        育者設籍於附近公立國民中小學;凡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
        社會福利機構辦理之國民教育階段私立特殊教育班之學籍應設於
        該班所在地國民中小學。
  (二)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於規定期限內由其家長或監護人檢附下列
        證件於申請期限內至設籍學校提出申請。
        1.申請表
        2.戶口名簿影本
        3.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4.就讀教養機構繳費收據及證明(請註明社政單位補助教養費金
          額於上);完全在家教育者本項免附。
        5.一個五元郵票信封(信封上書寫學生姓名、住址)。
  (三)由學校辦理初審工作,將申請學生資料彙送教育局複審。
七、所稱社會福利機構以經向社政主管機關立案者為限。八、中途喪失要
點第三點所定之規定資料者,自資格喪失下月起不得領取代金,已領者須
    繳還。
九、就學狀況變動時(如在家自行教育者轉社會機構就讀、轉移縣市等)
    致教育代金金額有所變動時,應由原設籍學校自行審核專案報教育局
    ,撥補或繳回教育代金。
十、持本代金學生就讀之社會福利機構應隨時接受教育行政機關之督導。
十一、採在家自行教育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輔導其適當使用本代金,
      以發揮其應有之效果。
十二、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其不符第二點規定條件,經其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確為必須在家
      教育者,得比照本案要點規定申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