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失學逾齡國民中學教育之機會,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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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簡稱國中補校)置校長一人,由原
校校長兼任,綜理校務,下置校務主任、組長、人事主任、會計主任
、總務主任、幹事,均由原校編制內人員兼任,其員額編製表如附表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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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中補校教師,得由校長聘請合格人員充任,以專任為原則。由原校
教師兼任者,其授課時數,依「新竹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
教師聘任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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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中補校主任、組長、教師兼導師者,比照國民中學導師費標準支給
導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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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國中補校兼任人員、約僱幹事、工友,月支工作補助費、車馬費,其
標準表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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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國中補校之入學,須年滿十五歲,以具有國民小學畢業或同等學力或
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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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國中補校教學科目、每週教學時數、課程標準及設備標準,依教育部
規定辦理。學生成績考查,依國民中學同級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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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國中補校修業年限不得少於三年,修業期滿,發給畢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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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國中補校之招生,應報請本府核定,學生入學及轉學不受學區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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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國中補校每班級學生人數以二十人至三十五人為限,偏遠地區得視實
際情形酌予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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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國中補校免收學費,其他收費標準比照國民中學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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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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