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二條訂定之。

二、本要點於新竹縣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
    適用之。

三、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
  (一)兼任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
        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二)代課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
        所遺之課務者。
  (三)代理教師: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
        所遺之課務者。

四、連續代課、代理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為長期代課、代理教師;未達三
    個月者為短期代課、代理教師。長期代理教師應專任,非經學校同意
    不得在校外兼課、兼職。

五、兼任、代課、代理教師之聘任,依照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
    辦法辦理。

六、學校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辦理甄選作
    業及同辦法第五條辦理再聘作業,應檢具相關資料報本府備查。但學
    校人事業務由專任人事人員辦理者,免報本府。
    為使前項甄選及再聘作業順利,各校應依甄選流程檢核表(附件一)
    及再聘流程檢核表(附件二)辦理,相關資料應以專卷留存學校以供
    查考。
    再聘適用對象,限於欲聘任學期之前一學期內,於同校擔任聘期三個
    月以上之代理(課)教師。

七、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期及聘約,由各校在不違反有關法令原則
    下依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但出缺職務之代理教師聘期,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以不超過該學年度為原則。

八、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期內,如兼任、代課及代理原因消失,學
    校應終止聘約,並應事先明訂於甄選簡章及聘約。

九、各校聘任校外現職軍公教人員擔任兼任或代課教師,應經現職服務單
    位同意。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十、學校專任教師、長期代理教師,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兼課、超時授
    課不超過六節、代課不超過五節,兼課、超時授課復代課併計不超過
    九節為原則,但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
    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教師於校內超時授課、代課及校外兼課時數應合併計算。

十一、學校(不含幼兒園)兼任、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依公立中小學兼
      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辦理。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專任教師暨長期代理教師應授足每週最高基本
      節數後,始得按實際超出節數發給鐘點費;其超時授課節次、科目
      並應明確標示於課程表。

十二、代理教師薪級及學術研究費之核敘標準如下:
    (一)國內外大學研究所畢業,取得博士學位者,核定薪額三百三十
          元。
    (二)國內外大學研究所畢業,取得碩士學位者,核定薪額二百四十
          五元。
    (三)國內外大學或師範校院畢業,依師資培育法修正後之規定,取
          得各該教育階段別之合格教師證書者,核定薪額一百九十元。
    (四)國內外大學或師範院校畢業,依師資培育法修正前之規定,以
          登記方式取得各該教育階段別之合格教師證書者;或依師資培
          育法修正後之規定,取得各該教育階段別之修畢職前教育證明
          書者,核定薪額一百八十元。
    (五)國內外大學或師範校院畢業者,核定薪額一百七十元。
    (六)具有職前年資者,不得比照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提敘薪級。
    (七)曾任教職後再任代理教師者不採認原核定有案之薪級,而依前
          述規定核敘,但因實習期滿提敘一級者不在此限。
    (八)未具所代理類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其學術研究費按八成支給。
      長期代理教師依學歷申請改敘者,以本府審定之日生效。

十三、短期代理教師聘任期間,按實際授課日數計薪,週六及週日不支薪
      。

十四、長期代理教師待遇按月核支;暑假期間,如兼任行政職務需到校處
      理,報  經本府核准,得延長其聘期。長期代理教師以實際到職並
      經本府審定生效日起薪。

十五、兼任、代理及短期代理教師,因故無法按時到校授課或執行職務者
      ,應事先經學校同意調整授課時間或由學校另遴人員代課、代理,
      其鐘點費由代授教師支領。

十六、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如有兼導師或代理導師者,按實際在任日數
      比率支給導師費。

十七、兼任、代課、代理教師參加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撥勞工退
      休金,依有關規定辦理。

十八、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服務成績及平時獎懲,應比照專任教師成
      績考核相關規定辦理。

十九、各校聘任代理教師,應於聘約註明代理之性質;離職或服務證明文
      件,除應做相同之註記外,並應加註服務成績及是否曾經公開甄選
      進用,再聘者應註明再聘次數。
      前項服務成績是否優良之考核,由學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辦理,
      必要時,學校得訂定考核項目及標準。
      長期代課教師如需離職或服務證明文件,得向學校申請開立。

二十、學校聘任退休軍公教人員擔任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人
      員,是否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依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