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縣標準國語之推行,提高縣民
國語文程度,特設置新竹縣國語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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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五人至七
人,就國語文專家及熱心國語文教育人士聘(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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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加強本縣國語文教育之研究、設計及宣導事項。
(二)輔導各級機關學校國語文教學。
(三)輔導本縣各級學校改進國語文教材及教法。
(四)輔導本縣各級學校教師國語文之進修講習。
(五)加強推廣本縣縣民、失學民眾及外籍配偶之國語文教育。
(六)其他有關國語文推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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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設研究發展、輔導及推廣三組,分別辦理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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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及組長三人,由本府派員兼任;國語指導員三至五
人,由本府自所屬國民小學合格教師中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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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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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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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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