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國語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縣標準國語之推行,提高縣民
    國語文程度,特設置新竹縣國語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
    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五人至七
    人,就國語文專家及熱心國語文教育人士聘(派)兼之。

三、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加強本縣國語文教育之研究、設計及宣導事項。
  (二)輔導各級機關學校國語文教學。
  (三)輔導本縣各級學校改進國語文教材及教法。
  (四)輔導本縣各級學校教師國語文之進修講習。
  (五)加強推廣本縣縣民、失學民眾及外籍配偶之國語文教育。
  (六)其他有關國語文推行事項。

四、本會設研究發展、輔導及推廣三組,分別辦理有關事項。

五、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及組長三人,由本府派員兼任;國語指導員三至五
    人,由本府自所屬國民小學合格教師中聘任之。

六、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七、本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