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社區大學課程開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所有條文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社區大學課程發展,提供民眾社
    區學習需要,特依新竹縣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第九條訂定本要點
    。

二、社區大學課程分一般性課程及計畫性課程。

三、一般性課程分為學術、社團類及生活藝能等三大類課程,課程內容分
    類如下:
    (一)學術課程:
          旨在提升民眾學術涵養,拓展知識廣度,培養思考分析與理性
          判斷的能力,包括人文、社會、自然等課程。
    (二)社團課程:
          旨在促進民眾參與社區服務,培養民主素養,發揮社會關懷,
          凝聚團體意識,包括社區參與及社團服務等課程。
    (三)生活藝能課程:
          旨在充實民眾生活實用知能與藝術素養,提供正當休閒與提升
          生活品質,包括自我發展、人際溝通、身心保健及休閒運動等
          課程。

四、社區大學課程應培養公民美學與經驗知識之實作、批判及統整能力,
    以學程為發展主軸,朝向藝能課程公共化、社團課程社區化、學術課
    程生活化為目標。

五、計畫性課程,旨在配合縣政宣導,開設培養民眾公民素養之課程,包
    括公民素養、環境生態、多元文化、弱勢關懷、社區發展、縣政建設
    等相關議題之課程。

六、社區大學一般性課程開設原則如下:
    (一)應以地方知識、公民參與、知識活化和人權價值為基本原則(
          二)每一學分十八小時。
    (三)不得開設違背公序良俗,應強化公民倫理道德及符合相關法令
          規定。
    (四)命理、風水、超能力等有爭議性之內容知識者不建議開設。但
          屬文化傳統之知識(如易經)不在此限。
    (五)未具有醫療專業或醫師證照者不得開設涉及醫療行為之課程。

七、社區大學計畫性課程開設原則如下:
    (一)除依一般性課程開設原則外,應符合縣政宣導重點議題,並能
          提升民眾現代公民素養,增進民眾對新竹縣文史發展、地理生
          態等之認識。
    (二)本課程限於學術與社團類課程。
    (三)能發揮課程效益,累積教學經驗,精進教學品質,提升學習成
          效。

八、課程之開設應報本府核准始得招生:
    (一)一般性課程:
        1.報准時間:每期招生三十日前。
        2.應檢具之文件:前期開設課程概況、前期課程審查回饋表、一
          般性課程總表、分類表、每門課程資料(含課程名稱、目標、
          課程大綱、上課日期及時數、上課地點、師資簡介、學員資格
          、收費規定等)、各社區大學課程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
    (二)計畫性課程:
        1.報准時間:依本府規定之申請時限內完成。
        2.應檢具之文件:課程資料(含課程名稱、目標、課程大綱、上
          課日期及時數、上課地點、師資簡介、預期效益等)及各項經
          費概算表。
    (三)一般性及計畫性課程相關表件由本府另定之。

九、一般性及計畫性課程審核作業,由本府邀請學者專家審議,並依新竹
    縣社區大學課程審查作業要點審核之。

十、經本府審查通過之計畫性課程,得酌予經費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