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社區大學評鑑作業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瞭解社區大學營運狀況及辦學績效,
    並盡督導與管理之責,促進社區大學永續發展,特依新竹縣社區大學
    設置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應不定期對社區大學運作進行輔導訪視,並定期對設置社區大學
    辦理評鑑,其實施期程為該年度十月至十二月期間。

三、評鑑之項目、方式及程序內容如下:
  (一)評鑑項目包括行政、課程、教學、社區參與、財務、特色及上年
        度評鑑改進與檢討等項目,本府得視當年度工作重點調整之。
  (二)評鑑方式:分為自我評鑑、訪視評鑑、追蹤輔導三部分。
  (三)評鑑程序:依序為公告評鑑內容、確定受評對象、籌組評鑑小組
        、實施自我評鑑、進行訪視評鑑、撰寫訪視評鑑總報告、公布結
        果及追蹤輔導等流程。

四、評鑑委員由本府聘任之,以新竹縣社區大學審議委員會委員為原則。
    但於新竹縣社區大學擔任行政職務者,應予迴避。

五、評鑑結果分特優、優等、甲等、乙等及丙等五類。
  (一)九十分以上為特優,由本府頒發獎牌乙面。
  (二)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為優等,由本府頒發獎牌乙面。
  (三)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為甲等,由本府頒發獎狀乙紙。
  (四)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為乙等,經本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
        未改善時,或改善後未符合本府要求時,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五)未滿七十分為丙等,應即終止或解除契約。
    經本府評鑑為甲等以上者,得依本辦法第二條優先續約。
    經本府評鑑為為優等以上者,得免進行次年之評鑑。
    本府得視年度預算,依評鑑結果擇優發給獎勵金。

六、獎勵金限用於辦理社區大學人才培訓、教學研討及教師、志工與校務
    行政人員相關業務之觀摩研習、學員社團活動等,經費使用情形列入
    下年度評鑑項目。

七、本府應函告社區大學評鑑結果,並提供評鑑委員各項建議。評鑑結束
    後四個月內本府將另進行追蹤訪視及輔導,改善情形未符本府要求者
    ,應將成績降為次一等級。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九、本要點所需書表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