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落實本縣社區大學課程開設符合終身學
習目標,提升課程與教學品質,特依新竹縣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九條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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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縣社區大學課程應本於培養學員基礎能力與核心價值,依下列原則
規劃及開設:
(一)基礎知識之充實與學術能力之培養。
(二)非工具性與具應用性之休閒化課程。
(三)增進人類對社會、社區環境改變之人文關懷。
(四)引導發展表達、溝通、推理、批判、思辨之潛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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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縣社區大學課程審查程序分為二階段。各校應於每期招生前六十日
召開各該校課程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各校課審會),並於招生前三
十日前依新竹縣社區大學課程開設要點(以下簡稱課程開設要點)第
八點第一款規定文件報請本府課程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課審會
)核准後,始得開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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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校課審會之審查原則如下:
(一)講師應填具課程申請表、開課大綱,交各校課審會。
(二)審查課程時,須依開課講師專長領域符合授課內容程度,進行
評估是否准予開設。
(三)對新增設或更改之課程,基於全面性考量,若有不合適之課程
,得議決刪除、修正或保留,並就課程相關爭議事項作成決議
後,提交本府課審會審議。
(四)各校課審會須針對課程內容作實質之審查,發揮監管功能,並
整合各類課程內容相似之課程,避免重複或浮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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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課審會之審查原則如下:
(一)召集新竹縣社區大學審議委員會委員或嫻熟社區大學相關領域
之專家學者二至五名,就第二點所列之原則,進行審議。
(二)匯集各校開設課程總表及課程明細表進行審查。
(三)各校開授之課程,應確實註明所屬領域、學群(程)、課程名
稱、課程內容、講師基本資料等,並符合課程開設要點規定。
(四)各校應就前期開設課程概況,前期課程審查回饋表,並提出該
期課程規劃方向。
(五)授課講師專長與課程內容不相符者,應駁回開課申請,或由開
課講師提出說明。
(六)各校課程開設地點以原契約上課地點為主,各教學場地之洽借
以各級學校、公務機關(構)現有合格場地為原則,並應檢具
借用契約報請本府備查;其他教學場地應另檢具合格建管、消
防檢查等相關證明文件,並報請本府核准後始得開課。
(七)課程須依課程開設要點第三點及本要點第六點之分類原則區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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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課程分為學術、社團及生活藝能等三類。
學術類課程:以提升學術涵養之課程。
(一)人文課程:哲學、文學、史學、宗教、文化、藝術美學等。
(二)自然課程:自然探索、科技應用、生態環境、生物醫學類等。
(三)社會課程:政治、經濟、法律、社會、教育、心理、社區發展
等。
社團類課程:以培養學員主動參與公共事務,凝聚團體意識之課程。
(一)自主性社團課程:學員自行組成社團,自行規劃學習活動等。
(二)社區服務社團課程:學員主動參與公共事務,發揮社會服務功
能。
生活藝能類課程:前二項以外之課程。
符合以下之規定者,可歸類為學術性課程。
(一)由大專校院合格講師所開設之課程。
(二)通過教育部非正規學習認證且在有效期間內之課程。
(三)雖屬生活藝能類課程,能將生活藝能類課程學術化,其學術內
涵之教學內容,以授課涵蓋時數計,達總時數三分之一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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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新增課程之審查程序:
(一)本府課審會召開後提送之新增課程,均需辦理課程外審,其審
查費用由各校自行負擔。
(二)每一類課程數不超過十門為限。
(三)新增課程須檢附本縣社區大學開課課程申請表(如附件一)、
開課課程大綱(如附件二)及新增課程外審審查表(如附件三
)等相關文件,提送各校課審會現任委員一人通過後,再報請
本府課審會現任委員一人,就課程開設審核指標相符程度進行
審查。
(四)審查完成後,應就外審委員審查結果修正,併同前款規定之文
件報請本府核准後始得開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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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校應將當期課程開設名稱及綱要建檔,並上傳至本縣社區大學網站
,定期更新網站資訊,以供民眾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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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校每年應提報申請教育部非正規課程認證,並就該校教育目標、發
展方向與重點、課程規劃與架構之關聯性等進行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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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第八點及第九點之執行情形將列入本縣社區大學評鑑之重要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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