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縣幼稚園(以下簡稱幼稚園)
收費,特依幼稚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本注意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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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幼稚園各項收費核定額度,如附表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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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幼稚園因特殊需要收取附表以外費用時,應列舉項目、詳細成本分析
及預算表,專案報請本府核准後始得收費。各項收費應給予收據,專
款專用,納入收支帳目,以備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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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立幼稚園所收學費,應列入年度預算,並應依規定繳庫,其餘各項
收費由各園(校)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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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幼稚園學期開始及結束日期應記載於註冊通知單或繳費收據,作為辦
理學童學期中離園退費計算之基準日。未記載者,以公立幼稚園學期
開始及結束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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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期中入園學生收費,學費及修繕設備費按月數比例計算;月費項目
按日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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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退費注意事項
(一)幼稚園幼生於開學日後因故離園者,退費規定為:
1.公立幼稚園於開學後未逾四週者,學費及修繕設備費,退還半
數;開學後已逾四週者,不予退還,其餘代辦費如已製成成品
則發還成品,未製成品者則按月退還。
2.私立幼稚園學童於開學後未逾二週離園者,其學費及學生活動
費退還三分之二;入學滿二週未逾四週者退還二分之一。其餘
代辦費已製成成品者,以成品發還;尚未製成者,退還剩餘之
代辦費。開學逾四週離園者,所有費用均不退還。
(二)因法定傳染病或流行性疫情停課者,按收費標準表之月費項目費
用比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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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關本注意事項第六點及第七點之收退費規定,幼稚園應載明於註冊
通知單或繳費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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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幼稚園各項收費,應製作三聯收據並留存乙聯以備本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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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幼稚園違反本注意事項者,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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