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社區大學收退費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所有條文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便於社區大學營運管理,保障學員權
    益,特依新竹縣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訂定本基準。

二、社區大學得向學員收取下列費用:
  (一)報名費。
  (二)學分費。
  (三)旁聽費。
  (四)雜費。
  (五)代收代辦費。
  (六)保證金。
    非經本府專案核准,不得另立名目收取任何費用。

三、收費基準:
  (一)報名費:每期(每次)新臺幣二百元,舊生不收報名費,有關舊
        生之認定皆以該社區大學有無該學員學籍資料作基準。
  (二)學分費:每學分費以十八小時為單位,每學分費最高收費標準為
        新臺幣一千元。
  (三)旁聽費:每門每次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四)雜費:場地費、冷氣費、電腦使用費等依課程實際需要另訂,按
        實際使用費收取費用。
  (五)代收代辦費:
        1.材料費:按實際使用費收取費用。
        2.書籍費:按實際使用費收取費用。
        3.保險費:按實際使用費收取費用。
        4.戶外課程費:按實際使用費收取費用。
  (六)保證金:得就免收學分費之課程酌收保證金,並以每一課程新臺
        幣一千元為限。

四、各社區大學收費內容,均應詳列於招生簡章或選課手冊等公告周知,
    並報本府備查。

五、社區大學得針對修習課程之弱勢及特殊族群學員,提供優惠減免方案
    ,其項目及額度,由各社區大學訂定之。

六、社區大學因故未能開課者,應於原定開課日前通知學員,並全額退還
    學員已繳納之費用。
    因可歸責於社區大學之事由,至中途停課者,應依未上課週數比例退
    還已繳費用。

七、各項費用退費基準如下:
  (一)報名費:不予退費,但社區大學因故未能開課者,應全額退還。
  (二)學分費:
        1.開課第一週至第二週為學員加退選期間,申請退選者全額退費
          。
        2.開課第三週內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納費用之七成。
        3.第四週(含)起原則不退費,但有下列原因並檢具證明者,得
          依未上課週數比例退還已繳費用:
         (1)死亡。
         (2)重大傷病。
  (三)雜費、代收代辦費:準用前款規定辦理退費。
  (四)保證金:社區大學學員出席課程時數超過總時數三分之二者,保
        證金應發還之。

八、各項收退費應開立收據或保存證明,以備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