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社區大學審議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新竹縣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新竹縣社區大學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
    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教育處處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專家學者、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者及機關代
    表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及任一性別之委員人數,均不得少
    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三、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聘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
    任期至原遺缺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

四、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社區大學發展政策。
  (二)社區大學之設立及停辦。
  (三)社區大學之評鑑。
  (四)社區大學之爭議事項。
  (五)其他社區大學發展相關之重要事項。

五、本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
    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
    副召集人均未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之委員不能出席時
    ,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其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
    言及表決。
    本會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
    召開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或人員列席說明及提供意見。

六、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新竹縣政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