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新竹縣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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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竹縣社區大學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
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教育處處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專家學者、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者及機關代
表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及任一性別之委員人數,均不得少
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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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聘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
任期至原遺缺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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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社區大學發展政策。
(二)社區大學之設立及停辦。
(三)社區大學之評鑑。
(四)社區大學之爭議事項。
(五)其他社區大學發展相關之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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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
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
副召集人均未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之委員不能出席時
,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其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
言及表決。
本會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
召開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或人員列席說明及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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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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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新竹縣政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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