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學校午餐經費收支管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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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校午餐經費應成立專戶,其收支帳務處理,依會計法、直轄市縣(
    市)政府及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等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於學校會計報告(含月報、決算)以「代辦經費
    ─學校午餐」科(子)目表達其數額,且另設「明細分類帳」專帳從
    其分類科目詳實記載,依限編製本原則所訂之表報。
    另收支結算表(如附表一)應至少於每學期結束後二個月內公告之。

二、學校午餐費用細目如下:
  (一)餐費。
  (二)基本費。
  (三)燃料費。
    縣立高中之高中部學生午餐費用由學校午餐供應會參考國中部學生午
    餐費用訂之。
    國中小學學生午餐費用依據新竹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雜費及各項代
    收代辦費收取基準收取。

三、午餐費用收取及退費原則如下:
  (一)餐費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計算之學期上課天數計算,學校可依
        據實際採購情形及學校午餐供應會決議按月或學期收取,家庭經
        濟能力負擔有困難者,得准予分期繳納;轉入學生、畢業生依該
        學期實際用餐日數收取。
  (二)基本費及燃料費採學期收取,併列於學校收取學雜費三聯單一次
        徵收,轉撥入午餐專戶統籌運用。
  (三)繳費後無故未參加者不予退費,請假退費原則由學校自訂,但特
        殊情形者得由學校酌情處理。
  (四)學生轉入、轉出之收、退費,其中基本費、燃料費之收、退費標
        準依新竹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
        辦理,餐費則依實際在校用餐日數收、退費。

四、符合下列條件之學校,得於一百零七學年度起在學校分基金編列提升
    午餐食材品質經費,或向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補助,併
    學校所收取之午餐費用,依規辦理食材採購。
  (一)學生人數二百人以下山地、偏遠小型學校(含分校):預算籌編
        時,學生人數低於二百人以下者,得逕行編列下年度預算;惟下
        學年度之學生數若逾二百人時,所編列之預算應予凍結,不得動
        支。預算籌編時,學生人數逾二百人,未於下年度編列預算者,
        如下學年度之學生人數低於二百人時,得依第二款規定向本府申
        請補助。
  (二)學生人數低於四百人以下學校:辦理午餐食材採購招標,經流標
        三次或有特殊情事,得報請本府補助提升午餐食材品質經費。
    前項有關學生人數計算,以班級數核定基準日當日學校學生數為準。

五、學校教職員工食用學校午餐須全額負擔午餐費用  (基本費及燃料費
    自一百零六學年度第一學期起開始收取)。

六、為推動飲食教育,辦理午餐之學校,學生以全額繳費參加為原則。但
    有下列情形者除外:
  (一)外送桶餐之學校:免繳基本費及燃料費。
  (二)學生特殊需求而學校無法供應者(含自帶便當者):免繳全額午
        餐費用(餐費、基本費及燃料費)。
  (三)符合中央補助地方政府學校午餐經費支用要點第四點定義貧困學
        生者:免繳全額午餐費用(餐費、基本費及燃料費)。學校應彙
        整貧困學生名冊,依相關規定向本府申請補助午餐費用。
  (四)除前款外之學生,符合學校或其他機構補助資格者:免繳受補助
        部分之額度。學校應留存上開補助學生之名冊,以備就地查核。

七、午餐費用支應項目如下:
  (一)餐費:支用以主副食  (主副食支出總額所占比例不得低於餐費
        總額百分之七十,以維持午餐供應品質)、食油、調味品、雜支
        及補充廚工不足人事費為主。
  (二)基本費:支用以廚工人事費、食材運費、維修及增設廚房用餐相
        關設備、器具、水電費、午餐教育及相關活動為主  (水電費以
        基本費之百分之十為上限)。
  (三)燃料費:支用以各項燃料費為主,如有結餘可抵充基本費及餐費
        之不足。

八、學校午餐經費以收支平衡為原則,當年度如有午餐契約罰款及結餘應
    轉入下年度專款專用,除必要支付,或依規定須將補助款繳回外,必
    須用於本原則第七點所列項目,不得用以購置非學校午餐所需使用之
    設備或巧立名目作不當開支。各校如需改善午餐廚房設備,應先由歷
    年結餘款支應,如有不足或用罄,再報本府申請補助  (請檢附由承
    辦人、主計、校長核章之午餐結餘款資料,並敘明理由)。

九、學校接受民間團體或個人捐贈經濟弱勢家庭之學生午餐費用,應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製作統一收據予捐款者。
  (二)捐款應納入學校午餐專戶,依指定用途運用。
  (三)造具印領清冊,並不得重複請領本原則第六點第三項貧困學生午
        餐費用補助。

十、幼兒園(含學校附設幼兒園)及提供住宿之學校,由學校廚房供應學
    生餐飲者,學生所繳餐食費(含點心費)應與國中小午餐帳目分列,
    其收支帳務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比照本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