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農業用地違規使用稽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稽查農業用地違規使用,確保農業永
    續發展,落實農地農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辦理稽查農業用地使用情形,由本府相關業務單位,以臨時任務編
    組方式,成立新竹縣農業用地違規使用稽查小組(以下簡稱稽查小組
    )。
    稽查小組成員由本府農業局、地政局、建設局、工務局及財政部國稅
    局新竹分局(以下簡稱國稅分局)、財政部國稅局竹東稽徵所(以下
    簡稱竹東稽徵所)、本縣稅捐稽徵處(以下簡稱稅捐處)、鄉(鎮、
    市)公所、地政事務所等單位(機關)派員組成之。稽查小組各成員
    分工如下
  (一)農業局:業務聯繫與執行現場是否繼續作農業使用認定工作。
  (二)地政局:執行非都市土地是否有違反區域計畫法之使用分區管制
        認定工作及農地違規使用之處分。
  (三)建設局:執行農業用地上是否有違反水利法相關法規認定工作及
        農地違規使用之處分。
  (四)工務局:執行農業用地上是否有違反都市計畫法之使用分區管制
        及建築法之規定等認定工作及農地違規使用之處分。
  (五)國稅分局及竹東稽徵所:執行農業用地違規使用追繳遺產稅、贈
        與稅之工作。
  (六)稅捐處:執行農業用地違規使用追繳土地增值稅、田賦之工作。
  (七)鄉(鎮、市)公所:執行現地指認及稽查後農業用地違規使用之
        追蹤及是否恢復作農業使用。
  (八)地政事務所:現地指界工作。
    本稽查小組之稽查範圍如下:
  (一)各鄉(鎮、市)公所已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之農地。
  (二)違規使用之農地。
  (三)農地違規使用之檢舉案件。
  (四)其他有關事項。

三、稽查小組每月應辦理稽查作業一次,每次稽查一鄉(鎮、市)公所。

四、稽查小組執行稽查依據各鄉(鎮、市)公所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
    證明,及稅捐處或國稅局核准免徵遺產稅、土地增值稅、贈與稅或田
    賦列管之名冊作現場查勘,其處理程式為照相、製作會勘紀錄,以作
    為行政處分之證明。

五、稽查小組經現地會勘後,發現農業用地違規使用者,依下列原則處理
    :
  (一)通知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主管機關,依
        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處理。
  (二)通知該農業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限期一個月令其恢復作農業使
        用,並追蹤其恢復作農業使用情形,註記專案列管之資料。
  (三)農業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未
        恢復作農業使用或再有未恢復作農業使用情事者,通知國稅分局
        及竹東稽徵所或稅捐處追繳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其有本條例
        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未恢復作農業使用或再有未作農業使
        用情事者,應於第一款之資料內註記,並通知該管稅捐處註記,
        該農業用地於再移轉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
        第三十九條規定核發證明文件內,註明上開情事。

六、稽查小組於每年擇期(或臨時)召開處理案件之檢討會,檢討稽查作
    業時所發生之疑義。

七、稽查小組之稽查工作獎勵金,由新竹縣農業發展基金編列之預算內支
    付,其支領規定另訂要點。

八、本要點經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