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稽查農業用地違規使用,確保農業永
續發展,落實農地農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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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辦理稽查農業用地使用情形,由本府相關業務單位,以臨時任務編
組方式,成立新竹縣農業用地違規使用稽查小組(以下簡稱稽查小組
)。
稽查小組成員由本府農業局、地政局、建設局、工務局及財政部國稅
局新竹分局(以下簡稱國稅分局)、財政部國稅局竹東稽徵所(以下
簡稱竹東稽徵所)、本縣稅捐稽徵處(以下簡稱稅捐處)、鄉(鎮、
市)公所、地政事務所等單位(機關)派員組成之。稽查小組各成員
分工如下
(一)農業局:業務聯繫與執行現場是否繼續作農業使用認定工作。
(二)地政局:執行非都市土地是否有違反區域計畫法之使用分區管制
認定工作及農地違規使用之處分。
(三)建設局:執行農業用地上是否有違反水利法相關法規認定工作及
農地違規使用之處分。
(四)工務局:執行農業用地上是否有違反都市計畫法之使用分區管制
及建築法之規定等認定工作及農地違規使用之處分。
(五)國稅分局及竹東稽徵所:執行農業用地違規使用追繳遺產稅、贈
與稅之工作。
(六)稅捐處:執行農業用地違規使用追繳土地增值稅、田賦之工作。
(七)鄉(鎮、市)公所:執行現地指認及稽查後農業用地違規使用之
追蹤及是否恢復作農業使用。
(八)地政事務所:現地指界工作。
本稽查小組之稽查範圍如下:
(一)各鄉(鎮、市)公所已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之農地。
(二)違規使用之農地。
(三)農地違規使用之檢舉案件。
(四)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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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稽查小組每月應辦理稽查作業一次,每次稽查一鄉(鎮、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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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稽查小組執行稽查依據各鄉(鎮、市)公所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
證明,及稅捐處或國稅局核准免徵遺產稅、土地增值稅、贈與稅或田
賦列管之名冊作現場查勘,其處理程式為照相、製作會勘紀錄,以作
為行政處分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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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稽查小組經現地會勘後,發現農業用地違規使用者,依下列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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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主管機關,依
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處理。
(二)通知該農業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限期一個月令其恢復作農業使
用,並追蹤其恢復作農業使用情形,註記專案列管之資料。
(三)農業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未
恢復作農業使用或再有未恢復作農業使用情事者,通知國稅分局
及竹東稽徵所或稅捐處追繳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其有本條例
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未恢復作農業使用或再有未作農業使
用情事者,應於第一款之資料內註記,並通知該管稅捐處註記,
該農業用地於再移轉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
第三十九條規定核發證明文件內,註明上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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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稽查小組於每年擇期(或臨時)召開處理案件之檢討會,檢討稽查作
業時所發生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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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稽查小組之稽查工作獎勵金,由新竹縣農業發展基金編列之預算內支
付,其支領規定另訂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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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經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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