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土地徵收農作物與養殖畜禽及水
產物查估補償,特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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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準所稱農作物係指果樹、茶樹、竹類、觀賞花木、造林木及其他
各種農作物;養殖畜禽及水產物係指各種養殖之家畜、家禽及水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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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種農作物徵收補償費核算方法如下:
(一)果樹、茶樹及竹類:依生長或結果習性,分類評定不同等級之補
償單價,並限定其單位面積栽培限量核算補償費。但樹苗密植,
難以點數者,一律按面積核算補償費。
(二)觀賞花木:椰子類、柏木類、喬木類、灌木類、蔓藤類及整形樹
等類別,各以高度或徑寬評定不同等級之補償單價,並限定其單
位面積栽培限量核算補償費。但樹苗密植難以點數者,一律按面
積核算。
(三)草本觀賞花卉,以單位面積價額核算補償費。
(四)造林木無利用價值者,按照造林費計算。其造林費標準,以查估
當時當地林業主管機關所公布最新單價為準。有利用價值者,按
照山價查定,並依查估時該木材市價減去必要之生產費用個案處
理。
(五)其他各種農作物以單位面積收穫價值核算補償費。
前項各種農作物之種類、等級、數量、種植面積、規格及補償單價,
如附表。
第一項第二款觀賞花木於徵收公告前一年內移植者,視同特小級計算
補償;於徵收公告前一年至二年內移植者,視同次小級計算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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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遇有兼種情形,先以價格最優惠之農作物實際栽植總數,計算其所必
須之種植面積後,再以兼種總面積減去該種植面積,如有剩餘面積,
再依規定計算次等單價農作物之數量核計補償,其超過部分不予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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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關於農作物年生之計算,凡播種後未經移植繼續生長者,自播種時起
算之;播種後經正常性移植者,應從移植於被徵收之土地時起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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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農作物之種類顯與正常種植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不予補償。
農作改良物因管理不善致使生育不良、樹勢衰弱及病蟲害、雜草滋生
者得降低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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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農作物之數量,除本基準另有規定外,以實地查估為準。但單位面積
種植數量超過各該種類單位面積栽培限量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補償。
前項但書超過部分,如經認定其為正常種植者,仍予補償。但其最高
補償限額不得超過單位面積栽培限量之之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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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對於徵收土地之農作物種植或移植時間之認定有疑義者,應由所有人
切結該作物開始種植或移植於徵收土地之確實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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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凡經徵收補償完竣之農作物,其所有權歸屬需地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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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遇有特殊栽植情形、類別、品種規格之農作物,得依當地之情形核實
查估,辦理補償。認定有困難或已生糾紛時,得委託具有公信力之專
業機構查估,並提請新竹縣地價暨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委託之查估費用由需用機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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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農作物與養殖畜禽及水產物所有人於需地機關所定之地上物清除期
限前將農作物自行遷移者,得免於辦理徵收。但應依附表所列單價
二分之一發給遷移費。
前項農作物屬盆栽者,其遷移費發給規定如下:
(一)草本盆栽每盆新臺幣二十五元。
(二)木本盆栽每盆新臺幣三十五元。
前項遷移費發給以每平方公尺以十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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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農作物與養殖畜禽及水產物所有人自行遷移者,應於需地機關所定
期限前遷移,逾期未遷移者,視同廢棄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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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農作物所有人對於估定之種植數量超出表列最高限額部分提出異議
者,應提交新竹縣地價評議委員會暨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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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土地徵收範圍內之農作物之查估補償以一次為限,查估後新植或改
(接)植者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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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農作物如經實地查估認定,係農作物所有人趁地上物查估前投機新
植或改(接)植而違反從來之使用者,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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