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辦理土地徵收農作物與養殖畜禽及水產物查估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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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土地徵收農作物與養殖畜禽及水
    產物查估補償,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所稱農作物係指果樹、茶樹、竹類、觀賞花木、造林木及其他
    各種農作物;養殖畜禽及水產物係指各種養殖之家畜、家禽及水產物
    。

三、各種農作物徵收補償費核算方法如下:
  (一)果樹、茶樹及竹類:依生長或結果習性,分類評定不同等級之補
        償單價,並限定其單位面積栽培限量核算補償費。但樹苗密植,
        難以點數者,一律按面積核算補償費。
  (二)觀賞花木:椰子類、柏木類、喬木類、灌木類、蔓藤類及整形樹
        等類別,各以高度或徑寬評定不同等級之補償單價,並限定其單
        位面積栽培限量核算補償費。但樹苗密植難以點數者,一律按面
        積核算。
  (三)草本觀賞花卉,以單位面積價額核算補償費。
  (四)造林木無利用價值者,按照造林費計算。其造林費標準,以查估
        當時當地林業主管機關所公布最新單價為準。有利用價值者,按
        照山價查定,並依查估時該木材市價減去必要之生產費用個案處
        理。
  (五)其他各種農作物以單位面積收穫價值核算補償費。
    前項各種農作物之種類、等級、數量、種植面積、規格及補償單價,
    如附表。
    第一項第二款觀賞花木於徵收公告前一年內移植者,視同特小級計算
    補償;於徵收公告前一年至二年內移植者,視同次小級計算補償。

四、遇有兼種情形,先以價格最優惠之農作物實際栽植總數,計算其所必
    須之種植面積後,再以兼種總面積減去該種植面積,如有剩餘面積,
    再依規定計算次等單價農作物之數量核計補償,其超過部分不予補償
    。

五、關於農作物年生之計算,凡播種後未經移植繼續生長者,自播種時起
    算之;播種後經正常性移植者,應從移植於被徵收之土地時起算之。

六、農作物之種類顯與正常種植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不予補償。
    農作改良物因管理不善致使生育不良、樹勢衰弱及病蟲害、雜草滋生
    者得降低補償標準。

七、農作物之數量,除本基準另有規定外,以實地查估為準。但單位面積
    種植數量超過各該種類單位面積栽培限量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補償。
    前項但書超過部分,如經認定其為正常種植者,仍予補償。但其最高
    補償限額不得超過單位面積栽培限量之之百分之二十。

八、對於徵收土地之農作物種植或移植時間之認定有疑義者,應由所有人
    切結該作物開始種植或移植於徵收土地之確實時間。

九、凡經徵收補償完竣之農作物,其所有權歸屬需地機關。

十、遇有特殊栽植情形、類別、品種規格之農作物,得依當地之情形核實
    查估,辦理補償。認定有困難或已生糾紛時,得委託具有公信力之專
    業機構查估,並提請新竹縣地價暨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委託之查估費用由需用機關負擔。

十一、農作物與養殖畜禽及水產物所有人於需地機關所定之地上物清除期
      限前將農作物自行遷移者,得免於辦理徵收。但應依附表所列單價
      二分之一發給遷移費。
      前項農作物屬盆栽者,其遷移費發給規定如下:
    (一)草本盆栽每盆新臺幣二十五元。
    (二)木本盆栽每盆新臺幣三十五元。
      前項遷移費發給以每平方公尺以十盆為限。

十二、農作物與養殖畜禽及水產物所有人自行遷移者,應於需地機關所定
      期限前遷移,逾期未遷移者,視同廢棄物處理。

十三、農作物所有人對於估定之種植數量超出表列最高限額部分提出異議
      者,應提交新竹縣地價評議委員會暨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十四、土地徵收範圍內之農作物之查估補償以一次為限,查估後新植或改
      (接)植者不予補償。

十五、農作物如經實地查估認定,係農作物所有人趁地上物查估前投機新
      植或改(接)植而違反從來之使用者,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