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期集中本縣各界力量,協助政府辦理
救助事業,籌募救助經費,發揮救助功能,改善貧困民眾生活,特設
新竹縣社會救助助金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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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專戶以本府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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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管理、運用本專戶,本府應組織本專戶之管理運用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專戶經費之捐募事項。
(二)本專戶經費之保管稽核事項。
(三)本專戶經費之年度運用方針及計畫執行報告。
(四)本專戶之管理及動支事項。
(五)本專戶之預算、決算事項。
(六)其他經委員提請審議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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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七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府代表三至五人。
(二)捐款人代表二至四人。
(三)轄內工商企業代表一至二人。
(四)轄內重要機構或社團負責人一至二人。
(五)宗教團體代表二至三人。
前項委員由本府遴聘之,主任委員由縣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委員互
選之,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連
聘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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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以每年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
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
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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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委員會置執行祕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長擔任,辦事人員若干人,
由本府主計處、財政處、社會處指派相關單位人員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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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專戶之收入來源如左:
(一)本委員會向機關、團體、單位勸募所得之經費及民間捐款。
(二)本專戶之孳息。
(三)中央補助款。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三款為留本基金,惟得就基金孳息部分運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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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專戶之支出範圍如左:
(一)低收入戶業務。
(二)急難救助業務。
(三)身心障礙業務。
(四)災害救助業務。
(五)捐款人指定專款專用之項目。
(六)本委員會所通過之其他有關社會救助事業。
(七)本委員會及辦理勸募所需之行政費用。
專戶金額在新臺幣壹佰萬元以內者,行政費用最高以百分之八為限,
逾新臺幣壹佰萬元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四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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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專戶應存入縣庫代理機關,但應業務需要經本府財政處同意後,得
存入其他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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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專戶以政府所定之會計年度為其會計年度,其會計事務之處理,應
獨立計算,依照政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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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專戶之收支、運用情形及積存數額,由本府每年徵信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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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
席費,由本專戶行政費項下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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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專戶有關捐募事項,依本縣社會救助金勸募及運用計畫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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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府對協助辦理本縣社會救助事業有特殊貢獻人士或社團,得予以
褒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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