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社會救
助金專戶勸募救濟經費工作人員之獎懲,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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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勵:
(一)鄉(鎮、市)長部分
1.獎勵名額以本縣所轄鄉(鎮、市)數之五分之一為原則,尾數
滿三以上者得增加一人。
2.名次按本縣社會救助金專戶勸募及運用計畫原分配各鄉(鎮、
市)預定籌募目標勸募所得之百分比為比較標準,依次分第一
、二、三、四名各取一名。
3.獎勵種類依名次列第一名者記功二次,第二名記功一次,第三
名嘉獎二次,第四名嘉獎一次。
(二)一般公務人員部分
1.各鄉(鎮、市)公所村里幹事、民政(社會)課主辦人員、本
府社會局社會救助課課長、承辦人員獎勵標準如下:
(1)勸募成績超過預定勸募目標四倍以上者記功二次。
(2)勸募成績超過預定勸募目標二倍以上者記功一次。
(3)勸募成績超過預定勸募目標一倍以上者嘉獎二次。
(4)勸募成績超過預定勸募目標未達一倍者嘉獎一次。
村里幹事獎勵名額,以各鄉(鎮、市)村里數之三分之一為獎
勵原則,尾數滿二者,得增加一人。
2.各鄉(鎮、市)公所民政(社會)課長、本府社會局局長獎勵
標準如下:
(1)勸募成績超過預定勸募目標四倍以上者記功一次。
(2)勸募成績超過預定勸募目標二倍以上者嘉獎二次。
(3)勸募成績超過預定勸募目標一倍以上者嘉獎一次。
年度預定籌募目標由本縣社會救助金專戶委員會議審度地方經濟狀況
,並參考上年度勸募所得擬訂適當籌募目標,列入本縣社會救助金專
戶勸募及運用計畫年度工作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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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懲處:
勸募未達預定籌募目標三分之二者,鄉(鎮、市)民政(社會)課主
辦人員、村里幹事、本府社會局社會救助課課長、承辦人員各記過一
次,各鄉(鎮、市)長、民政(社會)課長、本府社會局局長各申誡
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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