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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失能者藉由購買輔具及改善居家
    無障礙環境,以增進其在家中自主活動能力,並減輕其經濟負擔,特
    訂定本規定。

二、補助對象:
    設籍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長照
    中心)評估日常生活活動功能( ADL)失能且其日常生活需輔助器具
    協助者,包含下列三類:
  (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長者。
  (二)年滿五十五至六十四歲以上實際居住於山地鄉原住民。
  (三)年滿五十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
    前項對象設籍本縣但實際居住其他縣市者,限補助輔助器具項目。

三、補助標準如下:
  (一)同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得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
        助辦法」及本規定擇一申請補助。但使用年限未達最低使用年限
        之相同項目不得重複申請。
  (二)本項補助依新竹縣長期照顧服務輔具購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
        補助項目表(如附表一)規定予以補助,但實際費用低於最高補
        助金額者,以實際費用計算。
  (三)補助總額自核定日起十年內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其中申請居家
        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項目,每人每年申請額度最高上限為五萬元
        。但經本府評估有特殊需要者,得專案增加補助額度。
  (四)所有申請案審查後由本縣輔具資源中心進行二手輔具租借媒合,
        若申請者不接受媒合的二手輔具擬新購者,其補助金額依補助項
        目表所列金額補助百分之五十。
  (五)本補助項目限居家使用。

四、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應填具新竹縣長期照顧服務申請書(如附表二),並檢附
        身份證明文件向長照中心提出申請,經長照中心照顧管理專員進
        行失能評估審查通過,先行轉介至本縣輔具資源中心,進行二手
        輔具租借媒合。
  (二)申請項目需專業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書者,轉介至本縣輔具資源
        中心,由該中心專業治療師到宅評估建議輔具購置或居家無障礙
        環境改善(評估費用由本府補助),或由申請人自行至衛生福利
        部核可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請專業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書。
  (三)專業治療師評估報告書開立日期應於長照中心評估日之後,經本
        縣輔具資源中心評估不符合「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者
        ,而轉介本補助者不在此限。
  (四)本項補助採事前申請制,符合本項補助者,本府將以書面通知(
        核定函),並註明核定項目、期限及補助方式;申請項目無須評
        估報告書者,收到本府核定函後可直接購置;申請項目需評估報
        告書者,經專業治療師開立評估報告書及收到本府核定函後方可
        購置或改善。

五、申請本項補助者,應於文到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
    (鎮、市)公所提出申請補助:
  (一)申請書(如附表三)。
  (二)專業治療師評估報告書(開立日期應為購買或完工日期之前;未
        規定者免附)。
  (三)統一發票或收據(購買或完工日期應為本府規定期限內)。
  (四)切結書(如附表四)。
  (五)申請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含施工
        前後照片、改善項目及規格說明);改善部分如須改變硬體結構
        者應檢附房屋所有權狀、建物登記謄本、使用執照影本或其他合
        法建物之證明文件;如非自有房屋者應檢附租賃契約影本、房屋
        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申請人應實際居住於申請補助之房屋)。
  (六)委託書(委託他人申請者請填寫,並檢附雙方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如附表五)。
  (七)領據(如附表六)。
  (八)輔具照片(使用前及使用中各一張)。
  (九)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文件經審查不符合本補助規定者,發文檢還原申請文件。
    前項申請人經核定並完成輔具購買後死亡者,其法定繼承人得檢附申
    請人死亡證明相關文件,依前項規定請領之。

六、接受本補助者,列入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個案管理,定期追蹤使用
    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