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提升檔案管
理效能,特依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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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小組成員包括本府行政處
處長、副處長、文書檔案科科長及檔案管理人員一至三名,負責辦理
本小組幕僚作業及執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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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修訂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認有必要者。
(二)檔案銷毀、移轉或應用產生疑義或發生爭議者。
(三)檔案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其保存年限者。
(四)受贈、受託保管或收購私人或團體所有珍貴文書認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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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有出席成
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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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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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於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人員、學者專家,列席會議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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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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