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縣政府為使各鄉鎮市公所預算編列及執行控管有一致之規範,依
新竹縣政府對各鄉鎮市公所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及新竹縣政府對各鄉
鎮市公所補助辦法等相關規定,特訂定本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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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預算編列控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歲入歲出餘絀及改善情形:當年度總預算(含追加減預算)歲入
歲出相抵(按:扣除高估歲入預算後)為短絀且較上年度之短絀
數增加,除短絀數全數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者外,予以
扣減考核分數。
(二)高估歲入預算:
1.總預算及追加預算所編列之統籌分配稅款及上級補助收入無核
定文號及其他依據者,除屬例行核定項目先參依上年度額度編
列外,請其檢討改進,經查明屬實者,予以扣減考核分數。
2.當年度總預算歲入扣除統籌分配稅及補助收入後之數額,較前
三年度決算平均數增加百分之八以上,且無充分理由者,予以
扣減考核分數。但截至當年四月底止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
額實際數為零者,或前三年度預算達成率(不含保留數)均達
百分之百以上者,不予扣減。
3.上年度總預算(含追加減預算)歲入扣除統籌分配稅及補助收
入後之數額,其預算達成率(不含保留數)未達百分之八十五
,且無充分理由者,予以扣減考核分數。但截至該年十二月底
止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實際數為零者,不予扣減。
(三)災害準備金編列不足:編列之災害準備金低於當年度總預算歲出
預算總額百分之一者,予以扣減考核分數。
(四)共同性費用項目超逾標準編列:當年度預算編列之共同性費用項
目超逾「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者,予以扣減考核分數。
(五)人事費撙節情形:人事費(包含臨時人員)預算數較上年度增加
且無充分理由者,予以扣減考核分數。
(六)編列下列超過一致標準社會福利支出之一,予以扣減考核分數:
1.超過現行法定給付或補助標準者。
2.超過中央一致性政策給付或補助標準者。
3.(鎮、市)公所自行辦理之福利措施且編列金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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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預算執行控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執行節約措施情形:未建置經費節約措施或表件填報不確實者,
予以扣減考核分數。
(二)鄉(鎮、市)民代表建議事項未依期限填報或填報內容不實者,
予以扣減考核分數。
(三)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未依期限填報或填報內容不實者,
予以扣減考核分數。
(四)累計短絀及改善情形:截至上年度止有累計短絀者,請其檢討改
進,惟當年度歲入歲出預算之執行仍未依預算法相關規定嚴密控
管,致決算短絀數較上年度增加,予以扣減考核分數。
(五)委託或補助社會福利團體辦理之社會福利計畫延宕付款情形,如
有故意拖延核銷程序者,請其檢討改進,經再次發現者予以扣減
考核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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