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緊急醫療救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適用於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至第七款規定設置之救
護車。

前條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如附表。

隨車救護紀錄表應視同病歷保存以供查核;無醫護人員或救護技術員簽章
者,不得收取費用。

(刪除)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