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緊急醫療救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適用於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至第七款規定設置之救 護車。
前條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如附表。
隨車救護紀錄表應視同病歷保存以供查核;無醫護人員或救護技術員簽章 者,不得收取費用。
(刪除)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