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消防局車輛裝備器材保養競賽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5月05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內政部消防署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八八消署秘字第八八A0五六二
    號函頒「消防輛裝備器材管理維護作業規範」辦理。
貳、目的:
    為落實本局車輛、裝備、器材之保養工作,賦予各級消防人員保養責
    任,以確保消防車輛裝備器材之良好性能,特訂定本要點。
參、內容:
  一、消防車輛管理維護:行政室(細部執行計畫另定之)。
  二、救護車輛裝備管理維護:緊急救護課(細部執行計畫另定之)。
  三、搶救裝備管理維護:災害搶救課(細部執行計畫另定之)。
  四、水上救生及潛水教備器材管理維護:災害搶救課(細部執行計畫另
      定之)。
  五、資訊器材管理維護: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細部執行計畫另定之)。
  六、消防通信裝備管理維護: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細部執行計畫另定之
      )。
    註:鑑定器材管理維護(火災調查課,細部執行計畫另定之)及消防
    安全檢查管理維護(災害預防課,部執行計畫另定之)行政獎勵部分
    ,不列入本要點範圍,另適用消防專業人員獎勵標準規定辦理獎懲,
    並得於「消防車輛裝備器材保養競賽工作執行績優獎勵金」項目下預
    算額內酌發獎勵金(惠請該二項業務承辦人員另行簽辦)。
肆、受檢對像:本局所屬編制內各類車輛、裝備、器材。伍、保養競賽成
績評定、配分、計算方式、與運用:
  一、成績評定:
      以各類裝備器材檢查評分表(如附表一之一至九)評定各類受檢對
      像性能檢查成績,另以「消防裝備保養業務檢查評分表」(如附表
      二)評定各類裝備器材保養業務檢查成績。
  二、配分:
    (一)消防車輛檢查評分成績佔百分之七十,業務檢查評分成績佔百
          分之三十。
    (二)消防車輛以外其他各類裝備器材檢查評分成績佔百分之百。
  三、計算方式:
    (一)依各類裝備器材保養檢查評分表及「消防裝備保養業務檢查評
          分表」,評定各類裝備器材保養檢查成績,再依配皆標準計算
          檢查總成績。
    (二)車輛檢查成績=車輛檢查評分成績╳70%+業務檢查評分成
          績╳30%。
    (三)消防車輛以外其他類裝備器材檢查成績=該類裝備器材檢查評
          分成績╳100%
    (四)各單位裝備器材器材檢查成績=(車輛+救護+搶救+…)
    (五)半年度單位綜合總成績=定期檢查成績╳50%+不定期抽查
          成績╳50%。
  四、其他:
    (一)受檢(訪)查所有各類裝備器材除奉特殊任務、不可抗力因素
          或經請修、報備核准,均須依規到檢,不得藉故規避,如經查
          覺,除該單位主管應予另案簽處外,該項評分成績則以零分計
          算。受檢(訪)查單位主管無正當理由未到場陪檢,亦應依規
          予以懲處。
    (二)各類裝備器材經報修核准並於受檢期間維修,該次成績不予計
          分,另於半年度綜合評比時,依另次檢查成績納入評分。
陸、保養競賽實施方式:
  一、車輛個人保養競賽:每半年舉辦不定期及定期檢查各一次。不定期
      檢查由本局派技術人員組成檢查小組,於無預警狀況下實施。定期
      檢查由局派技術人員組成檢查小組實施,並於兩週前布檢查日期、
      內容,其獎懲方式如下:
    (一)獎勵額度(依署頒規範標準獎勵額度計算):
          各類消防、救護車輛受檢總數:指本局編制內消防、救護車輛
          ,但機車數量不計入,其獎勵:
        1.各類消防、救謢車輛受檢總數在二十輛以下者,獎勵二名。
        2.各類消防、救謢車輛受檢總數在二十輛以上者、三十九輛以下
          者,獎勵四名。
        3.各類消防、救謢車輛受檢總數在四十輛以上者、五十九輛以下
          者,獎勵六名,餘依此類推。
        4.機車受檢總數二十輛者,獎勵一名,每增加二十輛依比例增加
          一名,不足二十輛以獎勵一名計。
    (二)獎勵標準:
        1.行政獎勵:依前述獎額度,給與優蹟三次以上、記功壹一次以
          下獎勵,其標準如下:
         (1)消防車輛:第一名記功壹次,第二名嘉獎貳次,第三名以下
            ,各嘉獎壹次。
         (2)救護車輛:第一名嘉獎貳次,第二名嘉獎壹次,第三名以下
            ,獎勵額度名次內者優蹟三至五次。
         (3)機車:第一名嘉獎壹次,第二、三名以下,獎勵額度名次內
            者優蹟三至五次。
        2.實物獎勵:依前述獎對像除行政獎勵外,得發給個人績優獎狀
          或獎牌,並得酌發獎勵金或獎品。
    (三)各受檢車輛設有副保養人者得依前述行政、實物獎勵額度酌予
          敘獎。
    (四)名次評定:成績排名併列者,下一名人員名次應依序予順延,
          例:第三名二員,第三名應從缺,再由第四名排起。
    (五)處分:
          1.因平時保養維護未依規定實施或維護、保管、使用不當致使
            機件損壞、應報修而未報修、不遵規定故意肇事毀損,經查
            明屬實顯有過失者,除應依規定予以從重懲處外,並應酌負
            賠償責任;對承辦車輛裝備保養工作或業務執行不力者,亦
            應依規予以懲處。
          2.半年度車輛個人檢查成績平均未滿七十五分且排名最後者,
            保養人申誡貳次,副保養人申誡壹次。
          3.全年度車輛個人檢查成績平均未滿七十五分且連續排名最後
            者,保養人申誡參次,副保養人申誡貳次。
  二、車輛團體保養競賽:
    (一)編組標準:
          1.依皆隊編制內車輛數計算「單位車輛數」(救護車輛、機車
            除外),特種車輛之雲梯車等以四部勤務車計算(例:一部
            雲梯車折算為四部勤務車),其他消防車輛以二部勤務車計
            算(例:一部水箱車可折算為二部勤務車),一般車輛(小
            型車輛)以一部勤務車計算。
          2.「單位車輛數」除以單位實際保養人數(含副保養人,但扣
            除技援他單位人員)為「保養工作量」。
          3.以「保養工作量」多寡,編為數組,辦理分隊保養競賽。
          4.配合個人保養競賽每半年舉辦一次,由本局派技術人員一成
            檢查小組實施,並於兩週前公佈檢查日期、內容、分組情形
            。
    (二)獎勵額度:前三名各組績優皆隊(團體分組評比),正、副主
          管行政獎勵名額合計以二名為限。
    (三)獎勵標準:
          1.行政獎勵:各組檢查評分達八十五分以上且成績排名第一名
            者,該單位正、副主管各嘉獎壹次。第二、三名者,正、副
            主管各優蹟三至五次。
          2.實物獎勵:各組成績列前三名者,得發給團體獎狀或獎牌外
            ,並得酌發團體獎勵金或獎品。(競賽舉辦),由本局派技
            術人員組成檢查小組實施,並兩週前公佈檢查日期、內容,
            其獎懲標準如下:
          (一)獎勵額度:前三名績優分隊業務承辦(保養)人員。
          (二)獎勵標準:
                1.行政獎勵:檢查評分達八十五分以上且成績排名第一
                  名者,承辦(保養)人員嘉獎壹次。第二、三名者,
                  優蹟三至五次。
                2.實物獎勵:成績列前三名者,得發給個人績優獎狀或
                  獎牌外,並得酌發獎勵金或獎品。
                3.名次評定:成績排名併列者,下一名人員名次應依序
                  予順延,例:第一名二員,第二名應從缺,再由第三
                  名排起。
          (三)處分:
                1.經查與清冊列管數量不符(無正當理由者)或半年度
                  檢查成績平均未滿七十五分且排名最後者,業務承辦
                  (保養)人員申誡壹次。
                2.全年度檢查成績平均未滿七十五皆且連續排名列後者
                  ,業務承辦(保養)人員申誡貳次。
  四、單位綜合保養競賽:
    (一)獎勵額度:各類裝備器材團體綜合評比前三名績優單位,大、
          分隊正、副主管行政獎勵名額合計各以二名為限。
    (二)獎勵標準:
          1.行政獎勵:檢評分達八十五分以上且團綜合評比成績排第一
            名者,該大隊正、副主管各嘉獎壹次(第二名大隊正、副主
            管不列入獎勵),分隊正、副主管各嘉獎壹次。第二、三名
            者,分隊正、副主管各優蹟三至五次。
          2.實物獎勵:成績列前三名者。得發給團體獎狀或獎牌外,並
            得酌發團體獎勵金或獎品。
          3.名次評定:成績排名併列者,下一名人員名次應依序順延,
            例:第一名二員,第二名應從缺,再由第三名排起。
    (三)處分:
          1.半年度綜合評比成績各分隊平均未滿八十分且排名最後者,
            分隊正、副主管各申誡壹次。半年大隊綜合評比成績平均未
            達八十二分者,大隊正、副主管各申誡壹次。
          2.各分隊全年度單位綜合保養競賽成績平均八十分且連續排名
            最後者,該分隊正、副主管各申誡貳次,全年度大隊綜合評
            比成績平均未達八十二分者,大隊正、副主管各申誡貳次。
柒、附加規定
  一、本要點所列半年度單位綜合總成績,為本局所屬各類裝備器材保養
      檢查計算,並得列為各級主管年度考績及陞遷主要參考資料。
  二、同時併列車輛團體及單立綜合保養競賽獎懲單位正、副主管,其行
      政獎勵部分擇功獎最大者,處分部分擇處分最大者(獎懲應擇一辦
      理,並不併列計算)。
  三、實際執行、推動各類裝備器材檢查業務之人員,每半應檢討獎懲一
      次,並得酌發獎勵金或獎品。
  四、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實際需要修訂之。
附表二
┌───────────────────────┐
│新竹縣消防局消防車輛裝備器材保養競賽業務不定期│
│檢查評分表                                    │
├────┬────┬────┬────────┤
│受檢單位│  分隊  │檢查日期│九十三年三月  日│
├────┴────┴────┴───┬──┬─┤
│      檢    查    項    目          │分配│備│
│                                    │    │考│
├──────────────────┼──┼─┤
│1.對上級發佈之裝備檢查文件是否適切處│20  │  │
│  理及彙裝完整?                    │    │  │
├──────────────────┼──┼─┤
│2.帳卡、送修記錄、附屬資料等是否依  │20  │  │
│  規定登記、相符及完整彙集?        │    │  │
├──────────────────┼──┼─┤
│3.是否照檢查週期表之規定執行檢查、填│10  │  │
│  寫及清點?                        │    │  │
├──────────────────┼──┼─┤
│4.是否按規定使用各項表單、紀錄完整並│30  │  │
│  彙裝整齊(影本以零分計算)?      │    │  │
├──────────────────┼──┼─┤
│5.對保養不良及損壞之裝備是否主動處理│10  │  │
│  ?                                │    │  │
├──────────────────┼──┼─┤
│6.對裝備保養優劣人員有無考核紀錄?  │10  │  │
├─┬────┬──┬────┬───┴┬─┴─┤
│總│        │檢查│        │        │      │
│分│        │人員│        │        │      │
└─┴────┴──┴────┴────┴───┘
[ 附表一之一、之二、之三、之四、之九請參閱新竹縣政府法規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