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性騷擾防治法。
二、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三、性騷擾防治準則。
四、消防人員獎懲標準表。
貳、目的
使本局人員均能瞭解兩性間相處之規範,藉由宣導、教育、訂定具體
作法及相關懲處規定,防止及杜絕「性騷擾」事件發生。
參、申訴、調查及處理機制
一、本局指揮中心為受理性騷擾申訴單位,為處理性騷擾案件,本局設有
『申訴處理調查小組』,召集人為本局副局長,成員為各內勤單位主
管及大隊長,組成時由召集人視該案件發生狀況挑選。
二、接獲「性騷擾」案件申訴後,「申訴處理調查小組」需於1週內組成
,成員至少 2人以上(女性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實施案件調查,
必要時得聘請專家學者加入調查小組。
三、本局處理性騷擾案件之申訴專線:(03) 5513520-220,傳真:(03
) 5520331,電子郵件:mendy701094@yahoo.com.tw。
肆、懲處規定
一、性騷擾案件若發展成司法程序、移送監察院調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審議者,得暫緩懲處。
二、本局人員凡涉及「性騷擾」,如被害人依法提出告訴者,停止調查程
序,依法辦理。
三、經實施調查結果確定「性騷擾成立」者,核予記過處分。
四、凡直屬長官利用職權,違犯本措施者,應加重懲處,並列入考核,作
為人事任用之參考; 若為主管者,調非主管職務。
五、「性騷擾」申訴案件經查為不實指控或涉及誹謗、誣告他人者,移送
司法機關偵審。
六、『申訴處理調查小組』應責成違犯人員之主管,共同予違犯人員追蹤
、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復情事發生。
伍、注意事項
一、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
人格法益。
二、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
或基於共安全考量者外,應予保密,以保護當事人隱私。
三、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人員,對於所知之案情內容應予保
密,違反者,視其情節輕重嚴懲。
四、當事人有輔導、醫療之必要者,單位得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
構。
五、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
述意見及答辯機會;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
詢問。
六、被害人不服調查結果,得於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新
竹縣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提出再申訴。
七、加害人不服本局裁罰,得於函文通知到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新竹縣
政府提出訴願。
陸、教育訓練
一、利用各種集會場合時要求各單位主管於勤教期間宣導性騷擾防治法相
關法令及觀念。
二、常訓期間安排兩性平等專家或律師進行性騷擾防治講習宣導。
三、利用其他機關單位開辦性騷擾防治講習場合,指派各單位人員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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