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政府辦理大型活動安全管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7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
    辦理大型活動並確保活動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大型活動係指文教藝術、體育競技、育樂休閒、慈善公益
    、生活新知及良俗節慶等活動及其他經本府指定辦理之大型活動。
    非前項所稱之活動,不適用本要點。
    辦理大型活動,依其行政隸屬、專業地位、主導角色、權責範圍區分
    為:
  (一)指導單位:對整體活動之規劃進行給予專業指導及行政支援。
  (二)主辦單位:綜理活動之策劃與進行,協調解決相關機關團體活動
        運作所可能衍生的問題,並為該活動進行對外代表單位。
  (三)承辦單位:主辦單位得因活動性質及人力考量,遴選相關機關團
        體承辦之,以達分工合作之效。
  (四)合辦單位:主辦單位得因業務之需要,邀集業務相關之機關團體
        合作,以擴大活動層面,增強活動效果。
  (五)協辦單位:主辦單位為使活動順利進行,基於人力、財力、場所
        等考量,得邀集相關機關團體協辦。

三、大型活動依其性質區分為下列二類:
  (一)第一類:國際性、全國性活動。
  (二)第二類:全縣性活動。

四、申請辦理大型活動應於下列規定期限前備妥活動申請表(如附件一)
    向上級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第一類活動應於九十日前提出申請。
  (二)第二類活動應於四十五日前提出申請。
    本府辦理大型活動應於四十五日前,備妥活動申請表會送相關單位辦
    理。
    第一項之上級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時,得於七日前邀請相關機關(單位
    )召開審查會,劃分工作權責。
    本府或各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團體辦理大型活動時,得簽定委託辦理
    活動契約書(如附件二)。
    大型活動活動結束後,主辦單位應依活動類別檢附活動辦理情形、活
    動績效評估檢討報告、經費支出稽核報告、成果照片等相關資料,報
    請本府或各該主管機關核備。
    主辦單位應依本府辦理大型活動現場安全須知規定,事先協調各相關
    機關(單位)共同查察活動場地安全狀況,以確保參加活動人員生命
    身體安全。

五、辦理大型活動之場所選擇原則如下:
  (一)應考量活動性質、參加人數多寡、參加對象、經費預算、場所之
        安全性及可資利用之現有設備資源等。
  (二)應做交通狀況評估,包括對附近交通之衝擊、停車問題、參加人
        員運輸能量。
  (三)應做事前規劃,包括各個活動場所之劃分、人員動線考量、禁止
        進入區域劃定或禁止使用之現有器材標示等。
  (四)應考量其合法性,包括場地適用性質、建築物使用執照、場地租
        借契約訂定等事項。
  (五)租用或借用場地辦理活動,應事前了解該場地或現有設施是否投
        保意外、平安或醫療險。若為室內場地是否為安全合法建築、器
        材設施是否合於安全標準等。
  (六)遇颱風、地震、火災或其他意外狀況發生,訂有緊急應變疏散措
        施。疏散路線應明確標示或圖示分發相關人員。

六、辦理大型活動活動前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明確之工作分組與職掌劃分。
  (二)動線之規劃:疏散路線、服務台、媒體新聞中心、飲水設施等之
        規劃。
  (三)活動項目、器材之規劃:請專業單位參與。
  (四)參與對象之考量:針對年齡、身心健康狀況、精神狀況等之考量
        。
  (五)參與人數之規劃:依活動之性質、場地之大小來規劃參與之人數
        。
  (六)場地建築物結構安全之認證(如舞台設計):洽請本府工務局建
        管課審查。
  (七)場地消防安全之認證:洽請本縣消防局審查、協助。
  (八)交通動線、交通管制(含停車)等之規劃:洽請本縣警察局、本
        府工務局審查及配合。
  (九)救護站及設施之規劃。
  (十)環保衛生之規劃:如流動廁所、垃圾筒、資源回收筒等,洽請本
        縣環境保護局協助。
  (十一)活動特殊效果之設計及安全防範:如施放煙火等之安全評估(
          施放高空煙火請向本縣消防局申請)。
  (十二)考量因天候影響活動之應變措施。
  (十三)工作人員之分工:活動前之教育、訓練、必要時訂定活動安全
          準則。
  (十四)意外事故之保險工作。
  (十五)緊急事故之因應措施: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建立健全的指揮、
          回報系統。
  (十六)參加人員膳宿問題等考量。
    辦理大型活動中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場地、器材設施於活動前再檢查,以及活動進行中之適度補充。
  (二)活動項目實施前安全注意事項再說明。
  (三)場內、外人員安全、秩序之維護。
  (四)注意嚴防器材、設備一切可能之破壞。
  (五)防範活動突發狀況之發生,注意現場氣氛及群眾情緒之掌握,避
        免鼓躁、推擠之情況。
  (六)噪音、環保、交通問題之影響。
    辦理大型活動後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器材清點、檢查、歸還與保管等工作。
  (二)場地之復原及整理工作。
  (三)活動項目、場地器材、設備等使用後之總檢討。
    設有救護人員者,應於活動前辦理教育訓練。
    設有臨時之救護站者,應具下列人員及設備:
  (一)醫護人員。
  (二)相關專科醫師。
  (三)急救設備、藥品及救護車。

七、辦理大型活動應評估下列指標:
  (一)活動經驗
  (二)組織背景
  (三)作業程序
  (四)安全措施活動經驗內容包括曾經規劃之活動類別及人數、曾經參
        與之活動類別及人數或曾與本府所屬機關(單位)合作之經驗。
    組織背景內容包括活動或權責內涵與其組織業務、人力及財力應符合
    活動需求並具備充足之風險承擔能力。
    作業程序內容包括活動企劃書、完成簽約程序及與各相關單位協調會
    審事項之文件。
    安全措施內容包括活動基本安全要件、特殊安全需求考量及意外防範
    作業之流程。

八、大型活動結束後應辦理績效檢討,其範圍如下:
  (一)準備與訓練之項目
  (二)工作內容與職責分工之界定。
  (三)作業程序之熟稔。
  (四)協調溝通之順暢。
  (五)資訊取得之便利性。
  (六)民眾參與之程度。
  (七)社會資源之配合情形。
  (八)活動目的之達成情形。
  (九)活動企劃書及經費之妥適性。
  (十)媒體宣導聯繫及偶突發事件處理。

九、未依本要點規定申請,不得辦理大型活動。

十、民間法人團體得比照本要點辦理大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