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重大災害徵調專業技術人員協助救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5月1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技師法第十三條。

貳、目的:
    依據各種不同類型的重大災害,徵調各類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協助本府
    重大災害技術處理及研判,並協助提供緊急應變措施,以減少重大災
    害所影響之層面並降低災害所造成之生命財產損失。

參、實施對象: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如建築師、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
    技師、結構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及食品技師等

肆、實施單位:
一、主辦單位:本府各災害業務主管機關(工務局、建設局、農業局、衛
    生局)及鄉鎮市公所(災害權責機關)。
二、協辦單位:建築師公會、其他相關技師公會及大眾傳播媒體。

伍、實施原則與項目:
一、本府各災害業務主管機關應於平時掌握本縣所屬各機關、建築師公會
    、相關技師公會等專業人力資源,再依重大災害類別實施動員人力任
    務編組。
二、本府各災害業務主管機關每年定期就動員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擬訂計畫
    自辦或委辦重大災害宣導、講習、訓練、演練或其他宣導活動。
三、重大災害發生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得視需要依任務編組名單緊急
    徵調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協助救災,其緊急徵調方式得以電話通
    知或利用傳播媒體方式為之。
四、災後復原階段,災害權責機關得視需要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協助
    災後重建相關工作。
五、本府各災害業務主管機關應對所管災害權責相關之技師公會建立聯絡
    名冊,並且每年定期實施更新作業。
六、徵調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協助救災費用,由各單位年度預算編列
    支應之。

陸、重點提示:
一、主辦單位:本府各災害業務主管機關應針對權責業務之災害種類配合
    相關技師公會等專業知識及技術特性,結合縣府與公會資源縮短完成
    重大災害救助時間及辦理復建。
二、協辦單位:
  (一)建築師、相關技師公會:應督促所屬會員主動配合本府辦理之各
        項重大災害宣導活動、講習、訓練、演練或其他宣導活動,並於
        主辦單位透過媒體發佈組織動員令時,能迅速至指定地點集合協
        助救災事宜;復建階段則是協助勘災與工程技術諮詢與經費估算
        。
  (二)行政室(新聞課):視需要發布全縣重大災害宣導工作及相關新
        聞並協調本縣轄內各傳播媒體配合重大災害救災工作之宣導。

柒、工作獎懲:
一、本案辦理績效優異之民間機關(構)、學校、團體等,由主管機關簽
    請縣長頒發獎狀。
二、本府各機關、學校人員敘獎部份,由本縣消防局統一簽核。
三、執行本案績劣單位,併案檢討議處。

捌、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