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政府工友考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府工友之考核,依據工友管理
    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工友,係指本府編制內工友、技工、路工及駕駛。

三、考核區分如下:
  (一)平時考核: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辦理;惟十二月之
        平時考核併入年終考核辦理。
  (二)年終考核:每年於十二月辦理考核當年度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
        之服務成績,至年終服務未滿一年,而已連續服務達六個月者,
        應予以另予考核,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均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
        。

四、平時考核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工作績效(占五十分)
        1.品質:處理業務是否完整、正確。(十分)
        2.數量:處理業務數量多寡及難易度,體力是否強健能否勝任本
          職工作。(十分)
        3.時效:處理業務是否精確妥善暨數量之多寡、能否依限完成應
          辦之工作。(十分)
        4.主動:辦理業務是否不待督促、自動自發、積極辦理。(十分
          )
        5.負責:是否盡心盡力勇於負責,服從長官工作指派。(五分)
        6.協調:能否配合全盤業務推展,加強連繫和衷共濟,採取有效
          溝通及協調方式推展業務。(五分)
  (二)品德(占三十分)
        1.廉正:是否敦厚謙和謹慎懇摯,廉潔自持,並堅守崗位,不私
          自外出,不從事與公務無關之活動。(十分)
        2.服務:是否能夠注意公務電話禮貌,並以同理心耐心提供諮詢
          服務,與同仁和睦相處,主動協助本單位或相關單位辦理相關
          公務活動並服從指揮調度。(十分)
        3.進修:對本職學識是否充裕,經驗及常識是否豐富,是否積極
          參與訓練進修,好學勤奮。(十分)
  (三)勤惰(占二十分)
        1.熱誠:能否勤慎任事不遲到早退。(十分)
        2.勤奮:(十分)
         (1)全年事、病假合計超過十日者,超過部分每日扣一分,但家
            庭照顧假、生理假及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不在此限。
         (2)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扣五分。
         (3)事、病假併計或曠職之尾數在四小時以下者以半日計,超過
            四小時未滿八小時者以一日計。

五、工友年終或另予考核結果,以一百分為滿分,並區分甲、乙、丙三等
    第,各等第分數及結果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晉本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
        獎金;已支本餉最高級或年功餉級者,晉年功餉一級,並給與一
        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餉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餉
        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晉本餉一級,並給與半個月餉給
        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本餉最高級或年功餉級者,晉年功餉一級
        ,並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餉最高級者,給
        與一個半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留支原餉級。
        工友另予考核,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
        乙等者,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
        。
    所稱餉給總額,包括工餉、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

六、工友於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經功過相抵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二)曠職一日或累計達二日。
  (三)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但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經醫師診
        斷需安胎休養者,不在此限(到職未滿一年者,按在職月份比例
        計算)。
  (四)在外兼職影響公務者。

七、工友於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考核不得考列乙等以上:
  (一)曾受足以影響本府聲譽之民刑事判決或處分者。
  (二)經功過相抵後,累計達記一大過以上之處分。
  (三)曠職連續達二日或累計期間達五日。
  (四)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八、工友之獎懲標準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1.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或改進工作方法,有具體事蹟者。
        2.愛惜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事蹟者。
        3.熱心公益,拾金不昧或與其他公務有關之行為,有優良事蹟者
          。
        4.連續代理職務負責盡職,表現良好者,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
          者嘉獎一次,二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者嘉獎二次。
        5.任勞任怨,熱心服務有具體事蹟者。
        6.對上級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成績優良者。
        7.通過各項語言能力認證考試最低等級者,給予嘉獎一次;通過
          次低等級或未分級之認證考試者,給予嘉獎二次。
        8.其他優良事蹟足資獎勵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1.工作上之貢獻或建議,對機關績效增進具有顯著成效者。
        2.對意外事故之發生,能適時處理反應,或即時搶救,使機關免
          受損失有具體事證者。
        3.連續代理職務負責盡職,表現良好者,四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
          者記功一次,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記功二次。
        4.對上級交辦或重要事項,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著有績效
          者。
        5.通過各項語言能力認證考試高於次低等級者,給予記功一次。
        6.其他具體優良事蹟,足為一般表率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1.懈怠職務或處事不當,情節輕微者。
        2.言行失檢,損害機關或他人聲譽,情節輕微者。
        3.對上級交辦事項,執行不力,情節輕微者。
        4.過失毀損或遺失公物,情節輕微者。
        5.處理工作不當,致生不良影響,情節輕微者。
        6.曠職繼續達四小時,未達一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一日者。
        7.不服從指揮、監督或糾正,情節輕微者。
        8.性騷擾申訴案件經審議決定成立,情節輕微者。
        9.其他違反規定事項,情節輕微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1.處理本職工作不力,或擅離職守,或因過失貽誤公務者。
        2.對上級交辦事項,無故積壓延宕,或敷衍塞責,致生不良後果
          。
        3.污控濫告,言行不檢,或無端滋事,致影響機關聲譽或秩序,
          情節較重者。
        4.不服從指揮、態度傲慢,經勸導無效,致影響工作推行,情節
          較重者。
        5.有毀損公物,浪費公帑,或遺失公物,有具體事證者。
        6.曠職繼續達一日以上,或一年內累積達二日以上者。
        7.性騷擾申訴案件經審議決定成立,情節較重者。
        8.在外兼職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
        9.其他有關怠忽職責或違反服務規定,情節較重者。
    記功、嘉獎或記過、申誡之標準,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及影響
    程度等不同,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申誡三次作為記過
    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一大過。
    年度內核定之獎懲得互相抵銷;嘉獎與申誡抵銷;記功一次或嘉獎三
    次,抵銷記過一次或申誡三次;記大功一次或記功三次,抵銷大過或
    記過三次。

九、工友考核其作業權責及程序如下:
  (一)由直屬主管考核所屬工友,將勤惰、獎懲記錄登載於考核紀錄表
        ,並於考核項目評分;必要時得併採面談或其他方式辦理,平時
        考核紀錄表(如附表一)經直接主管人員初評、單位主管複評後
        留存單位備查,並據以繕造平時考核清冊(如附表二)密送本府
        綜合發展處彙整,年終考核應將年終考核紀錄表(如附表三)及
        年終考核清冊(如附表四)經直接主管人員初評、單位主管複評
        後密送本府綜合發展處彙整,並簽奉縣長核定。
  (二)平時考核未滿七十分者或年度內經功過相抵後,累計達記過以上
        之處分,單位主管評估該工友如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有不能勝任
        之具體事實,不予續僱,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給予陳述意見之
        機會,並經簽奉縣長核定後,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終止
        勞動契約。
  (三)考核分數八十六分以上及不滿七十分應敘明具體事實。
  (四)必要時得由本府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組成考核委員會審議作為
        續僱與否之參考。考核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議決。

十、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未訂定工友、技工及駕駛平時考核及獎懲規定者
    ,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