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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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體育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
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
,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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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運動設施科:運動園區場館設施規劃營運管理、民間運動設施與場館
之輔導與管理及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場地及器材管理、維護、租借等
事項。
二、競技運動科:規劃辦理績優運動選手培訓及亞奧運等國際競賽項目長
期發展之規劃、推動與賽會申辦等事項。
三、全民運動科:規劃和辦理全民運動、非亞奧運等國際競賽項目長期發
展之規劃、推動與賽會申辦及民間體育團體之輔導、管理、獎補助、
營運績效考核等事項。
四、學校體育科:學校體育教學與輔導、各級學校運動賽事規劃辦理、學
校運動人才培訓、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及管理等事項。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
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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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副處長、秘書、科長、主任、科員、技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
、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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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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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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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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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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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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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前項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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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轉
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本局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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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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