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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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災害之防救,特依災害防救法第
    八、九條規定設災害防救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核定本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核定轄區內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四)督導、考核轄區內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二人,分別由縣長、副縣長兼任;委
    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派兼或聘兼:
  (一)本府秘書長。
  (二)本府消防局局長。
  (三)本府警察局局長。
  (四)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五)本府原住民行政處處長。
  (六)本府文化局局長。
  (七)本府衛生局局長。
  (八)本府交通處處長。
  (九)本府財政處處長
  (十)本府教育處處長。
  (十一)本府工務處處長。
  (十二)本府水務處處長。
  (十三)本府工商發展處處長。
  (十四)本府社會處處長。
  (十五)本府民政處處長。
  (十六)本府農業發展處處長。
  (十七)本府觀光行銷處處長。
  (十八)本府勞工及人力資源處處長。
  (十九)本府地政處處長。
  (二十)本府城鄉發展處處長。
  (二十一)本府主計處處長。
  (二十二)本府人事處處長。
  (二十三)本府研究發展處處長。
  (二十四)本府法制處處長。
  (二十五)地方稅務局局長
  (二十六)本縣後備指揮部。
  (二十七)本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代表。
  (二十八)本縣桃園農田水利會理事長。
  (二十九)本縣石門農田水利會理事長。
  (三十)本縣防救災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或其他專家、學者。

四、本會報每年定期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由召集人召集
    之;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邀請各鄉鎮市首長及相關單位代表列席。

五、本會報幕僚作業,由本府災害防救專責單位辦理,專責單位未設置前
    ,由消防局兼辦。

六、本會報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七、本會報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