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縣有財產管理業務檢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桃園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二、檢核目的:
  (一)加強縣有財產管理,使財物帳卡完整,帳卡與實際價值相符,以
        期綜覈名實。
  (二)建立分層負責之管理制度,防止財產閒置,使每一財物有其用途
        ,以發揮管理功能。

三、檢核項目如「桃園縣縣有財產管理情形年度檢核紀錄表」。

四、受檢機關為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

五、檢核辦法如下:
    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每年於十二月應依檢核紀錄表所列舉項目,由
    財產經管人員會同庶務(總務)、主(會)計人員自行辦理檢核,對
    於檢核後之財產管理,如有缺失應提出改進計畫,併同檢核紀錄表於
    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即次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函送本府財政局複核
    。。

六、本府財政局接獲財產管理機關學校之檢核紀錄表及自提改進計畫後,
    得就其檢核結果及改進計畫進行實地複核,如有嚴重缺失者,應即指
    正。本府財政局彙整檢核結果後簽報陳核,並督促各財產管理機關學
    校確實改進。

七、本府財政局得視業務需要,會同各財產經管機關學校之業務上級主管
    機關抽檢並依下列規定辦理獎懲。。
  (一)總成績在九十分以上者,考列優等。考列優等者,財產經管人員
        及主管人員各記功一次。
  (二)總成績在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考列甲等。考列甲等者,財
        產經管人員及主管人員各嘉獎二次。
  (三)總成績在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考列乙等。考列乙等者,不
        予獎懲。
  (四)總成績在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考列丙等。考列丙等者,財
        產經管人員及主管人員各申誡二次。
  (五)總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考列丁等。考列丁等者,財產經管人員
        及主管人員各記過一次。
        縱抽檢成績考列優等或甲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不得記功、
        嘉獎:
        1.財產帳、卡、物不符。
        2.年度內未依規定辦理盤點或盤點績效不彰。
        3.因管理不當,致發生人為意外事故。
        4.發生意外事故予以隱匿或無特殊原因,逾三個月報廢(損)期
          限始辦手續。
        5.各類財產報表未於規定期限內填送,至函催後,無特殊原因仍
          未依限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