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執行菸酒稽查及取締業務,特設立桃園縣政府菸酒聯合查緝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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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私劣菸酒查緝。
(二)菸酒抽檢及衛生檢查。
(三)上級交辦或派員督辦私劣菸酒查緝。
(四)私劣菸酒資料之搜集。
(五)其他有關菸酒聯合查緝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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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為任務編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擔任;置副召集人一人
,由財政處長兼任;置委員十人,由財政處長、工商發展處處長、農
業發展處處長、原住民行政處處長、觀光行銷處處長、法制處消保官
、環境保護局局長、警察局局長、消防局局長及衛生局局長兼任,其
任期隨職務調整而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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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處副處長兼任;置秘書一人,由財政
處資金及菸酒管理科科長兼任,置幹事十六人,由財政處、警察局及
衛生局各派三人,工商發展處、農業發展處、原住民行政處、觀光行
銷處、法制處(消保官)、環境保護局及消防局各派一人兼任,任期
為一年一任,並隨職務調整而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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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執行任務時,其實際成員,視任務需要機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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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每年召開查緝會報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
前項查緝會報除本小組成員外,必要時得邀請縣轄警察分局分局長及
鄉、鎮、市公所財政課課長出席;並得邀請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法
務部調查局桃園調查站、海岸巡防署桃園機動查緝隊、財政部國庫署
及財政部國稅局桃園縣分局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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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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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所需經費,配合年度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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