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財政局懸帳清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桃園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經費核銷及清理久懸未結
    帳項(以下簡稱懸帳),以健全財務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局各科室辦理下列收入及支出部分:
    (一)收入部分:應收款、暫收款、保管款、代收款等。
    (二)支出部分:預付費用、應付款等。

三、為清理懸帳,成立本局懸帳清理小組,小組置召集人 1人,由本主任
    秘書擔任,成員由本局財務管理科、公用財產科、非公用財產科、金
    融菸酒科、集中支付科、秘書室及會計室等單位主管或股長以上人員
    組成。

四、為提升經費核銷及懸帳清理成效,本局會計室應按季提供本要點第二
    點未結案項目予本局承辦科室。

五、承辦科室收到前點通知,應儘速清理;如未能即刻清結,應查明原因
    ,並就懸宕未清理部分,擬具清理進度與改進措施,於一週內通知會
    計單位。

六、本局承辦科室應積極清理帳款,並注意辦理期限:
    (一)應收款,應積極收繳及辦理移送執行,不得積壓延誤,有關行
          政罰鍰部分應依「桃園市政府所屬機關執行罰鍰處分作業要點
          」辦理,並提送懸帳清理小組會議討論;已確定無法清結之政
          府債權,應依「桃園市政府各機關註銷應收歲入款及保留款作
          業要點」辦理註銷。
    (二)押標金、保證金及保固金等案件,應定期清理退還廠商。如列
          入懸帳後,經會計室稽催二次,每次三個月,仍未清理完成者
          ,提送懸帳清理小組會議討論。
    (三)預付款項應力求避免,如確因事實需要,應以預算內及契約所
          規定或專案核准者為限;辦理預付款項之單位應負限期清結之
          責任。預付費用、應付款等列入懸帳後,經稽催二次,每次三
          個月,仍未辦理核銷結案者,提送懸帳清理小組會議討論。

七、會計單位除應注意本要點第四點所通知之事項,承辦科室均已妥為查
    明外,並將懸宕未清理之帳款及承辦科室擬具之清理進度、改進措施
    等彙提送懸帳清理小組。

八、懸帳清理小組每三個月應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若無懸帳則免予召開會
    議,應切實檢討承辦科室所擬清理進度及改進措施之妥適性,並將其
    作成書面紀錄陳報局長,另應連同相關清理資料一併依序裝訂成冊備
    查。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檢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