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桃園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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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核目的:
(一)加強市有財產管理,使帳卡與財物實際量值相符,以期綜覈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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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分層負責之管理制度,防止財產閒置,活化財物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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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核項目如「桃園市市有財產管理情形年度檢核紀錄表」(以下簡稱
檢核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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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檢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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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檢核方式如下:
受檢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依檢核紀錄表所列舉項目,由財產管理人員
會同事務(總務)、主(會)計人員自行辦理檢核;檢核後,如有缺
失應提出改進計畫,併同檢核紀錄表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即次年
一月三十一日前函送本府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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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接獲受檢機關之檢核紀錄表及自提改進計畫後,得就其檢核結果
及改進計畫進行實地複核,如有嚴重缺失者,應即指正。本府彙整檢
核結果後,應督促受檢機關確實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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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得視業務需要,會同受檢機關之上級業務主管機關抽檢並依下列
規定辦理獎懲:
(一)總成績九十分以上者,考列優等,財產管理人員及主管人員各記
功一次。
(二)總成績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考列甲等,財產管理人員及主
管人員各嘉獎二次。
(三)總成績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考列乙等,不予獎懲。
(四)總成績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考列丙等,財產管理人員及主
管人員各申誡二次。
(五)總成績未達六十分者,考列丁等,財產管理人員及主管人員各記
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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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前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記功或嘉獎:
(一)財產帳、卡、物不符。
(二)年度內未依規定辦理盤點或盤點績效不彰。
(三)因管理不當,致發生人為意外事故。
(四)發生意外事故予以隱匿或無特殊原因,逾三個月報廢(損)期限
始辦手續。
(五)各類財產報表未於規定期限內填送,經函催後,無特殊原因仍未
依限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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