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04日

條文關聯

  教育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但捐助章程有特別規定
  者,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本府、檢察
  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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