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04日

條文關聯

  教育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應予糾正並限期改善:
  一、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二、違反設立許可條件,捐助章程或遺囑者。
  三、管理、運作方式與設置目的不符者。
  四、財務收支未取得合法之憑證或未具完備之會計帳冊者。
  五、隱匿財產或妨礙本府前條規定檢查者。
  六、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者。
  七、經費開支不當者。
  八、其他違反本準則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教育法人於收到糾正通知後,應於期限內改善。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