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人應自收受設立許可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聲請登記,並 於收受完成登記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報本府備查,並向 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扣繳單位設立登記。 教育法人之財產應以法人名義登記或專戶儲存,不得以自然人名義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