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04日

條文關聯

  教育法人應自收受設立許可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聲請登記,並
  於收受完成登記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報本府備查,並向
  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扣繳單位設立登記。
  教育法人之財產應以法人名義登記或專戶儲存,不得以自然人名義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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