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社區大學收退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條文關聯

社區大學課程開課後,學員因故無法就讀者,社區大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退費:
一、報名費不予退費。
二、學分費:實際上課日至第十四日退選者全額退費;第十五日起至第二
    十一日退選者,退還百分之七十;第二十二日起至全期三分之一退選
    者,退還百分之五十;逾全期三分之一退選者,不予退還。
三、雜費:除學員製證費不退費外,其餘項目準用前款規定辦理退費。
四、代收代辦費:未購置材料、書籍或其他物品者,全額退還已繳納之費
    用;已購置成品者,得發還所代購之成品。保險費依保險契約之約定
    辦理。
五、保證金:學員出席時數達三分之二者,保證金全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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