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本縣運動團體建立優秀運動人才
培訓機制,透過有計畫之整體訓練以提昇及強化本縣參加全國運動會
選手競技實力及運動水準,讓具有潛能之優秀運動選手得以持續訓練
,增進其技能及經驗,締造優異佳績,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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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單位:本府教育處體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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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對象:協助本府組隊之本縣體育會各單項委員會或本縣合法立案
之體育團體及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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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時間:每年三月底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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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程序:由補助對象依規定期限備文內附申請表、競賽成績證明正
本(或獎狀影印本,需附註核與正本相符及簽章)、年度奪金培訓計
畫、培訓選手名冊、奪金選手資料表等各乙份(含燒錄光碟乙片,格
式如附件),陳報本府審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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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期程:以獲獎年度起依支給標準連續二年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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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補助種類:以當年度獲獎之全國運動會競賽規則所訂之競賽種類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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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培訓對象:以代表本縣參加全國運動會各種類競賽之選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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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費補助原則:
(一)經費支給標準:依競賽種類之金牌數分別計算。
1.第一類:球類團體:棒球、籃球、足球、手球、曲棍球、橄欖
球、壘球、排球等,凡獲金牌一面,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2.第二類:非第一類競賽種類項目者,獲金牌一面,補助新臺幣
十萬元。
3.第一類及第二類之培訓經費補助,採男女分組計算,並依種類
分項累計計算。
4.競賽種類項目依當年度籌備會核定之競賽種類項目為補助依據
。
(二)經費支用原則:
1.經費支用以選手營養費、教練鐘點費、消耗性訓練器材與裝備
費(每件單價以不超過三萬元為限,另射擊項目不在此限)、
比賽服裝費、訓練場地租借費、茶水費、全國性參賽旅運費及
移地訓練費等項為主,發給標準依本府相關規定覈實辦理。
2.選手營養費應檢據核銷,不得以造冊方式發放予選手。
3.教練指導費須依相關規定辦理所得稅之扣繳。
4.各培訓團隊支用經費時,務必索取發票或正式收據,其抬頭應
以各補助單位名稱辦理核銷。
5.參賽旅運費及移地訓練費應依「桃園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報
支國內出差旅運費報補充規定」覈實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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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審查內容及原則:
(一)各申請單位提出之年度培訓奪金計畫,須有團隊基本資料、訓練
內容、訓練場地、訓練概況及競賽情況等計畫內容。
(二)培訓團隊選手須全數設籍本縣,當年度經查證有優秀培訓選手遷
離本縣屬實者,取消補助。
(三)未符合(一)至(二)項規定者,除有特殊理由者另案說明外,
將不予審查或經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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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費來源:補助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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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經費核撥與核銷:
(一)補助單位經本府核定補助後,應於該年度完成培訓工作,並於
十月底前掣領據及檢附原始憑證、核定公文影印本及培訓成果
報告書二冊(內含培訓照片、燒錄光碟乙份)送府憑撥經費款
(免備文)。
(二)本府核定之經費應專款專用,禁移作他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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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輔導與訪視:
(一)經審核通過之補助單位,須成立專案小組,輔導所屬培訓團隊
依核定計畫確實執行、填寫訓練紀錄及建置各項培訓資料,作
為績效查核依據。
(二)各培訓團隊之培訓計畫若有修正或變更事項時(如訓練地點、
選手資料變更),應備文述明原因,並將調整後之相關計畫資
料送府備查。
(三)為瞭解各培訓團隊辦理績效,本府得視需要派員前往訪視,訪
視時應配合訪視需求提供詳細資料供參,必要時應配合作說明
。
(四)各培訓團隊辦理情形及效益將作為本府下年度補助經費之依據
。
(五)凡未依核定計畫執行訓練工作者或執行效益不佳未配合輔導訪
視者,本府得不接受原補助單位下年度經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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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採計時間自96年全國運動會之獲獎成績起算,補助年度自98
年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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