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終身學習,促進社區大學課程發
展,提供民眾社區學習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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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區大學課程分一般性課程及計畫性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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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般性課程分下列三類:
(一)學術課程:旨在提升民眾學術涵養,拓展知識廣度,培養思考分
析與理性判斷的能力,包括人文、社會、自然等課程。
(二)社團課程:旨在促進民眾參與社區服務,培養民主素養,發揮社
會關懷,凝聚公民意識,包括社區參與及社團服務等課程。
(三)生活藝能課程:旨在充實民眾生活實用知能與藝術素養,提供正
當休閒,提升生活品質,包括自我發展、人際溝通、身心保健及
休閒運動等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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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性課程,旨在配合縣政發展與宣導,培養民眾公民素養課程。本
課程限於學術與社團課程,包括公民素養、環境生態、多元文化、弱
勢關懷、社區發展、縣政建設等相關議題之課程。凡受本府委託辦理
之社區大學,均應配合本府開設此類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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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區大學學術、社團及生活藝能課程之開設,應有適當比例,學術及
社團課程比例宜逐年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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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社區大學一般性課程開設原則如下:
(一)符合社區大學設置宗旨。
(二)符應普世價值。
(三)符合科學原理。
(四)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五)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六)不得涉及侵入性醫療行為。
(七)不得開設醫療、航空等補習班禁止設立之課程。
(八)不得開設其他法令禁止開設之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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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社區大學計畫性課程開設原則如下:
(一)每學分以十八小時為原則。
(二)每門課上課時問依本府年度計畫性課程開設規定辦理。
(三)每班學員以十五人為原則。
(四)各社區大學開設計畫性課程由本府審查通過者,得酌以補助,每
年最多為新臺幣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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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社區大學課程每一學分每週上課一小時,上課十八週(計十八小時)
,每一小時實際上課時間至少應為五十分鐘(不含休息時間),課程
間休息時間另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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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課程開設報核規定如下:
(一)報核時間:招生四十五日前。
(二)檢具資料:招生簡章(含課程名稱、課程綱要、收退費規定)、
課程總表、分類表、每門科目資料(含科目名稱、教學大綱、上
課日期及時數、上課地點、師資簡介、收費規定等)、教職員工
名冊、經費概算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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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課程開設審核作業,由本府邀請學者專家審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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