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社區大學課程開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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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終身學習,促進社區大學課程發
    展,提供民眾社區學習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社區大學課程分一般性課程及計畫性課程。

三、一般性課程分下列三類:
  (一)學術課程:旨在提升民眾學術涵養,拓展知識廣度,培養思考分
        析與理性判斷的能力,包括人文、社會、自然等課程。
  (二)社團課程:旨在促進民眾參與社區服務,培養民主素養,發揮社
        會關懷,凝聚公民意識,包括社區參與及社團服務等課程。
  (三)生活藝能課程:旨在充實民眾生活實用知能與藝術素養,提供正
        當休閒,提升生活品質,包括自我發展、人際溝通、身心保健及
        休閒運動等課程。

四、計畫性課程,旨在配合縣政發展與宣導,培養民眾公民素養課程。本
    課程限於學術與社團課程,包括公民素養、環境生態、多元文化、弱
    勢關懷、社區發展、縣政建設等相關議題之課程。凡受本府委託辦理
    之社區大學,均應配合本府開設此類課程。

五、社區大學學術、社團及生活藝能課程之開設,應有適當比例,學術及
    社團課程比例宜逐年提高。

六、社區大學一般性課程開設原則如下:
  (一)符合社區大學設置宗旨。
  (二)符應普世價值。
  (三)符合科學原理。
  (四)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五)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六)不得涉及侵入性醫療行為。
  (七)不得開設醫療、航空等補習班禁止設立之課程。
  (八)不得開設其他法令禁止開設之課程。

七、社區大學計畫性課程開設原則如下:
  (一)每學分以十八小時為原則。
  (二)每門課上課時問依本府年度計畫性課程開設規定辦理。
  (三)每班學員以十五人為原則。
  (四)各社區大學開設計畫性課程由本府審查通過者,得酌以補助,每
        年最多為新臺幣二十萬元。

八、社區大學課程每一學分每週上課一小時,上課十八週(計十八小時)
    ,每一小時實際上課時間至少應為五十分鐘(不含休息時間),課程
    間休息時間另計。

九、課程開設報核規定如下:
  (一)報核時間:招生四十五日前。
  (二)檢具資料:招生簡章(含課程名稱、課程綱要、收退費規定)、
        課程總表、分類表、每門科目資料(含科目名稱、教學大綱、上
        課日期及時數、上課地點、師資簡介、收費規定等)、教職員工
        名冊、經費概算等文件。

十、課程開設審核作業,由本府邀請學者專家審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