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學生轉入學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各國民中小學學生轉入學事
    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國民中小學學生確因家庭遷徙持有戶口證明文件且能證明有居住事實
    者,始可申請轉入。

三、學生轉學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家長或監護人必須辦妥戶籍遷徙登記,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某生由甲校轉學至乙校,家長或監護人先向甲校申請轉出,再持
        轉學證明書往乙校申請辦理轉入,乙校檢查其戶籍資料及確實居
        住證明文件確屬該校學區無誤後,准其辦理轉入,並以回函或電
        子郵件等方式通知甲校,甲校接獲通知且審查回函資料無誤後,
        逕將學生學籍等相關資料以掛號信件寄送乙校查收(免經由家長
        轉送)。

四、學生領取轉學證明書後,因故仍願返回原校就讀時,應在領取轉學證
    明書後兩週內,向原校申請轉入。

五、各校現職編制內教職員工子女不住在學區內者,得申請轉入其現職服
    務學校就讀。

六、各國民中小學各該年級每班學生人數超過規定學生數或無法再容納學
    生時,得報請本府核准該年級為額滿並核定改分發之學校。經核定為
    額滿學校後始免收轉學生,如有學生申請轉入,應主動協助其轉至本
    府核定之鄰近學校就讀,並填發「轉介單」交予家長,持往改分發學
    校報到,改分發學校除經本府核准宣佈為額滿者外,不得拒收學生。
    為維護學生之受教權益,相關學校不宜同時宣佈為額滿學校,必要時
    每班得不受規定人數之限制。

七、學校因額滿不收轉學生,以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一個月內報核一次為
    原則;新生額滿則以當年度新生報到日前完成報核為原則;核備時應
    檢具相關之實施辦法並於核定七日內將相關入學、轉介之方式與原則
    等事項公告週知。

八、各國民中小學核准學生轉(入)學後,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
    將新生(第一學期函報)及學生異動名冊各一份報府核備。

九、新生入學因額滿容納不下學區內所有學生時,得報請本府核准該年級
    為額滿。額滿學校新生入學之規定,依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實施學校規
    模總量管製作業要點辦理。

十、已核定額滿之學校該年級當學年中,除社政機關、司法機關安置個案
    外,不接受學生轉入。另一般學生寒暑假中依實際缺額公開辦理轉入
    申請,並依設籍先後錄取至額滿為止。

十一、本縣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之轉學,依桃園縣私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入
      學轉學生入學實施要點辦理。

十二、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依特殊教育法鑑定安置
      之特殊學生(含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其轉(入)學不受本
      要點限制。

十三、外籍或華裔學生等檢附護照、居留證及成績證明文件逕向所屬學區
      之國民中小學申請入學,經測試編入適當之年級就讀。

十四、在臺設有戶籍,赴大陸就學後返臺擬繼續銜接就讀本縣國民中小學
      之學生,檢附戶口名簿及成績證明文件(大陸地區公證處、行政院
      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如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
      證),逕向戶籍所在地之學區國民中小學申請入學,經測試編入適
      當之年級就讀。
      前項學生返國時未申請成績證明文件者,請於申請入學時逕檢測其
      學習成就,編入適當之年級就讀。

十五、符合「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三條第六項情形來
      臺者,應檢附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或居留證、大陸地區公證處公
      證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驗證之最高學歷證件及
      成績單,逕向在臺居住學區內國民中小學申請入學。
      因故無法提供前項最高學歷證件及成績單者,得由學校經測試編入
      適當年級就讀。

十六、由國外回國就讀國民中小學之僑生,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逕向僑務委員會提出申請,分發後由學校編入適當之年級就讀。

十七、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讀國民中小學,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
      法」就讀國民小學者,向本府教育處提出申請;就讀國民中學者,
      向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十八、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得依教育部訂定之「政府派赴國
      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檢附相關文件送請派遣之政府機
      關審核後,報教育部辦理分發入學。

十九、經社政機關、司法機關安置之保護個案,學校不得拒絕。轉介公文
      未到前,社工員得以電話聯絡學校先行安置。轉(入)學手續未完
      成前,學籍仍歸屬原學校。

二十、設籍本縣學生因家庭變故、監護權爭議、債務問題、經濟弱勢等原
      因,導致中輟之虞而必須轉學者,檢附申請書、身份證明、現住地
      租賃契約書等文件,由原校評估確認後,行文本府提出轉學申請,
      依學生居住地之學區學校予以轉介。
      轉介公文未到前,本府得以電話聯絡學校先行安置(外縣市學生申
      請就讀本縣學校得比照辦理),轉(入)學手續未完成前,學籍仍
      歸屬原學校。

二十一、戶籍非在本縣之原住民學生,若家長有意願讓其子女至其工作地
        或實際居住地所屬之學校就近入學,則須取得實際居住於某一地
        址之證明(如註明居住地點之僱用證明等),向學區內國民中小
        學申請入學(額滿學校請逕將學生轉介至改分發學校)。國小新
        生之入學亦請備妥前述資料,向各鄉鎮市公所申請分發入學。

二十二、為保障學童之受教權,未申報戶籍之適齡學童,可持其出生證明
        等資料,依其居住地址,逕向學區內國中小申請入學,並由學校
        轉知社政機關或戶政機關協辦補辦戶籍。

二十三、屬同一戶籍地點之學童(含依特殊教育法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
        生),因學區重新劃分或特殊教育安置等原因,致使兄弟姐妹分
        屬不同之學校就讀,為顧及其就學之方便,得申請隨兄姊(或弟
        妹)轉入同一學校就讀。

二十四、中途輟學之學生,其學籍應保留至年滿十五歲之該年度八月三十
        一日為止。中途輟學學生得依「桃園縣國民中學執行中途輟學學
        生復學暫讀補校實施要點」申請暫讀補校。已年滿十五歲之中途
        輟學學生得輔導其就讀補校。

二十五、中輟學生、因行為問題經學校評估須改變學習環境之學生,應由
        原就讀學校主動協調他校安置,不得逕請家長辦理轉學手續,經
        評估需轉學之學生得免辦理戶籍遷徙登記。
        前項學生如因家長自行要求轉學者,應先取得轉入學校之同意書
        ,始得於原校辦理轉出。

二十六、國民中小學為義務教育,轉學作業應以便民為原則,不得強迫學
        生轉出;轉入學校亦不得以品德或學業不佳而加以拒絕。

二十七、學生轉(入)學如遇學校拒絕情事,拒收學校應行文本府敘明個
        案狀況及所依據之相關法令條文。

二十八、本府得召集各鄉鎮市國中校長代表,組成「國民中學學生轉(入
        )學協調委員會」,作為學生轉(入)學相關問題之校際協商機
        制。
        前項協商機制之運作依本縣國民中小學學生轉(入)學標準作業
        流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