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立各級學校護理人員職務代理人員僱用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8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本僱用須知依「桃園縣立各級學校護理人員請假代理人員僱用原則」
    第三點第三項訂定之。

二、僱用學校各單位協助工作:
  (一)人事室:填具僱用計畫、名冊含畢業證書及職業登記影本各乙份
        報府核備,並審核契約書、薪津。
  (二)總務處:辦理僱用代理人薪津、年終獎金、勞健保(加)退保及
        提撥離職儲金等相關事宜。
  (三)會計室:經費核銷及預算編列等。
  (四)學生事務處:辦理僱用代理人契約書及行政支援。
  (五)健康中心護理人員:上教育處人力資料庫自行尋覓僱用代理人員
        (並先電話確認)後,請中心學校作支援報備及業務交接(代)
        ,並備妥代理人資料文件送人事室,俾利報府核備。

三、注意事項:
  (一)各校僱用代理人員僅從事學校衛生護理工作相關業務,不適擔任
        原護理人員兼任之人事或主計等業務,另有關公文處理及報表填
        報等行政工作涉及學校帳號密碼,宜請校內代理人視情況協助完
        成。
  (二)僱用公立退休人員擔任職代,不得超過1個月。
  (三)各校僱用代理人員所需經費由學校預算科目-人事費或用人費用
        項目下支付,惟代課鐘點費除外,倘不足時再報本府教育處補助
        。
  (四)校護請假,得事先排定日程報府核備,倘為臨時性請假,應請校
        內順位代理人協助辦理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