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立各級學校場地設施開放使用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充分發揮縣立各級學校場地設施使用
    功能,鼓勵社區民眾、機關團體運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學校場地設施,係指禮堂、活動中心、運動場、網球場
    、游泳池、視聽教室、普通教室、電腦教室及其他室內外場館及設施
    。

三、學校場地設施開放使用及管理原則如下:
  (一)教學優先原則:不影響學校教學活動及各項教學之進行。
  (二)學校社區化原則:辦理社區之體育、社教、藝文等活動為原則,
        其活動之性質及內容,不得違反法令規章及善良風俗。
  (三)學校本位管理原則:授權各校依實際情況辦理之。
  (四)不得有營利行為。
    學校應積極開放校園提供社區民眾活動之用,如有前項第四款規定情
    形者,學校得中止租借。

四、學校場地設施開放使用時段分為全日、半日及夜間。

五、學校應訂定學校場地設施開放及管理規定,並於學校適當場所公告,
    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開放範圍。
  (二)開放時間。
  (三)開放對象。
  (四)使用方式及內容。
  (五)申請程序及使用期限。
  (六)收費標準及優待事項。
  (七)使用限制。
  (八)損害賠償。
  (九)設施使用契約書及平安保險事項。
  (十)安全及注意事項。
  (十一)其他與學校場地設施開放及管理有關之事項。

六、學校場地設施開放得酌收使用費,其收費基準由本府另訂定之。

七、學校場地設施開放所收取之使用費得支付相關人員人事費、業務費、
    加班費、清潔費、水電費、設備維護費、平安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設施
    維護所需費用,並得提撥部分經費,以充實學校設施。
    前項費用應由學校核實編列並透列校務基金預算辦理。
    第一項經費動支用途之比例,由本府另定之。

八、公務機關因公務使用之租借經校方同意後得無償借用;社區民眾、機
    構(團體)長期租用者得視實際情況提供優惠。

九、學校開放校園如確有困難者,應於暫停開放前七日於學校門首及民眾
    可見處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