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充分發揮縣立各級學校場地設施使用
功能,鼓勵社區民眾、機關團體運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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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之學校場地設施,係指禮堂、活動中心、運動場、網球場
、游泳池、視聽教室、普通教室、電腦教室及其他室內外場館及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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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場地設施開放使用及管理原則如下:
(一)教學優先原則:不影響學校教學活動及各項教學之進行。
(二)學校社區化原則:辦理社區之體育、社教、藝文等活動為原則,
其活動之性質及內容,不得違反法令規章及善良風俗。
(三)學校本位管理原則:授權各校依實際情況辦理之。
(四)不得有營利行為。
學校應積極開放校園提供社區民眾活動之用,如有前項第四款規定情
形者,學校得中止租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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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場地設施開放使用時段分為全日、半日及夜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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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應訂定學校場地設施開放及管理規定,並於學校適當場所公告,
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開放範圍。
(二)開放時間。
(三)開放對象。
(四)使用方式及內容。
(五)申請程序及使用期限。
(六)收費標準及優待事項。
(七)使用限制。
(八)損害賠償。
(九)設施使用契約書及平安保險事項。
(十)安全及注意事項。
(十一)其他與學校場地設施開放及管理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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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場地設施開放得酌收使用費,其收費基準由本府另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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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校場地設施開放所收取之使用費得支付相關人員人事費、業務費、
加班費、清潔費、水電費、設備維護費、平安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設施
維護所需費用,並得提撥部分經費,以充實學校設施。
前項費用應由學校核實編列並透列校務基金預算辦理。
第一項經費動支用途之比例,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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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務機關因公務使用之租借經校方同意後得無償借用;社區民眾、機
構(團體)長期租用者得視實際情況提供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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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學校開放校園如確有困難者,應於暫停開放前七日於學校門首及民眾
可見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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