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原住民族部落社區大學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設置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原住民族
    部落社區大學(以下稱部落大學),提供十八歲以上原住民及一般縣
    民終身學習機會,促進原住民族文化傳承與創新,培育部落社區發展
    人才及現代化公民,特依據終身學習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部落大學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自行辦理:由本府指定所屬學校及機關(構)辦理。
  (二)委託辦理:委託非前款規定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其實施計
        畫另定之。

三、部落大學置校長一人,副校長二至三人,綜理部落大學校務;置執行
    秘書一人,協助校長辦理校務,並得依需要設教務、學生事務、資訊
    、總務、會計、部落服務等組,各組得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

四、部落大學所需之教學及辦公場地,得由本府協調縣屬學校或機構依相
    關法令以簽訂契約方式租借。

五、部落大學得視原住民族部落居民學習需要,設立教學點。

六、部落大學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如有不足由承辦單位自行籌措。

七、部落大學課程分為語文教育、文化探索、環境生態、社區教育、資訊
    教育、人權教育、產業經營教育、性別教育、親職教育、健康促進與
    照護等十大類學程。
    前項課程開設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八、部落大學應依本府核定之收費基準收費,非經專案核准,不得另立名
    目加收任何費用。

九、部落大學每年分二期招生為原則,承辦單位應於每期招生四十五日前
    ,檢具招生簡章(含開課名稱、課程綱要、收退費規定)、課程總表
    (含學程類別)、每門課程資料(含課程名稱、教學大綱、開課部落
    、部落聯絡資料、上課時數及日期、上課地點、講師介紹、收費規定
    等)、教職員工名冊、經費概算等相關文件陳報本府,由本府召開審
    查會議核定之。

十、部落大學不授予學位。
    部落大學學員每期修習課程,缺席未逾該課程總時數五分之一者,由
    各部落大學發給學分證明書;修畢部落大學規定學程者,由各部落大
    學發給學程證明書。

十一、部落大學每年應定期檢具下列資料報本府備查:
    (一)教職員工名冊。
    (二)每期每門課程學員基本資料、出缺席、評量及輔導學習資料。
    (三)年度營運成果報告。
    (四)經會計師簽證之前一年度決算等財務報表。
    (五)本府撥付補助款之核銷憑證。
      由本府指定辦理部落大學者,須陳報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文件。

十二、本府對於部落大學之業務及財務狀況得進行定期與不定期之監督、
      輔導與評鑑。
      本府得依部落大學評鑑結果,作為改進、獎勵或委託辦理續約之依
      據。
      前項評鑑實施要點,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