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原則所稱「簽證項目」係指「建造執照(變更設計)設計建築師簽
證負責項目表」內經建築師簽證之項目,未列入 A、B、C類之設計違
失項目由本府依情節輕重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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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 C類「重大違失」外,一年內累計缺失點數達10點以上者,簽證建
築師提送本縣建築師懲戒委員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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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協審建築師除 C類「重大違失」經本縣建築師懲戒委員會懲戒簽證建
築師警告以上之處分確定後,其缺失屬協審建築師應行協審內容者停
止協審一年外;一年內累計缺失點數達10點以上者,停止辦理協審半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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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A 類簽證項目經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之『輕微違失』逐次累計項次,
各項次缺失簽證建築師記缺失1點:
1.原有房屋權利證明及平面圖與現況不符。
2.設計圖圖樣不齊全,內容不一致。
3.面積計算,工程造價有誤,但不影響法定建蔽率、容積率者。
4.建築基地之排水溝出口方向不符規定。
5.建築基地之污水設備不符規定。
6.建築物法定空地綠化不符規定。
7.屋頂突出物高度面積有誤,但不影響建築物高度容積率者。
8.汽機車停車空間車道及裝卸位不符規定。
9.機械停車設備資料檢附不齊全。
10.防空避難設備不符規定。
11.避雷針設備不符規定。
12.建築物結構工程圖說不符規定。
13.土地登記簿謄本不齊全(含逾期)。
14.地籍圖謄本不齊全(含逾期)。
15.申請變更設計部份未表示於申請書及圖面上。
16.走廊設計不符規定。
17.坡道設計不符規定。
18.通風設計不符規定。
19.採光設計不符規定。
20.防火設計不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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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B 類簽證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之『明顯違失』逐次累計項次,各項
次缺失簽證建築師記缺失 2點及協審建築師記缺失 1點:
1.建築物高度不符規定
a.建築技術規則日照陰影。
b.前後院深度比及高度比。
2.鄰幢間隔不符規定。
3.樓層高度不符規定。
4.現有巷道或溝渠與現況不符。
5.面積計算,工程造價有誤,影響法定建蔽率、容積率及法定建蔽率
及容積率不符規定。
6.樓梯(步行距離、總寬度),騎樓尺寸不符規定。
7.開窗、陽台與鄰地距離不符規定。
8.屋頂突出物面積,高度有誤,影響建築物法定高度、容積者。
9.防火避難設施不符規定:
a.出人口、走廊、樓梯、(構造數量)。
b.防火區劃.防火間隔.防火門窗。
c.排煙室。
d.緊急用昇降機。
10.留設法定騎樓或退縮建築不符規定。
11.建築基地位置與現況不符。
a.現有地被鄰房佔用。
b.現地及設計有無共同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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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C 類簽證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之「重大違失」,依建築法第二十六
條、建築師法第二十一條等規定移請相關單位辦理:並提請本縣建築
師懲戒委員會依建築師法第46條第四款規定辦理,經本縣建築師懲戒
委員會懲戒簽證建築師警告以上之處分確定後,其缺失屬協審建築師
應行協審內容者停止協審一年:
1.未依本府核發之建築線指示(定)圖設計.
2.檢送副本圖說與正本不符者。
3.先行施工進度或變更設計工程進度填寫不實。
4.其他設計不當致無法領得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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