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解決本縣建造案件綠化執行疑義,本
府將本縣都市計畫建築用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之規定,視為綠覆率應達50%以上之規定辦理,且綠覆率之計算以下列標
準定之:
第一條 以植草磚築造者,綠覆面積以舖設植草磚面積二分之一計算。
第二條 觀賞性水池或溪水均以其面積三分之二折算為綠覆面積。
第三條 種植喬木每株得算綠覆面積25平方公尺。喬木每株高度、行距及
覆土深度應分別達 2公尺、 4公尺及 1.5公尺以上,樹穴寬 1公
尺×1 公尺,若種植於人行道上樹穴不得凸起,且樹種應為原生
樹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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