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社區大學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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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設置社區大學,提供十八歲以上縣民終
    身學習機會,以提升人文素養與生活知能,培育社區人才及現代社會
    公民,依據終身學習法第九條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社區大學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自行辦理:由本府指定所屬學校及機關(構)辦理。
  (二)委託辦理:委託公私立學校、財團法人或公益性社團法人辦理,
        其實施計畫另定之。

三、受委託辦理之社區大學置專任校長一人,綜理社區大學校務;置執行
    秘書一人,協助校長辦理校務;並得依需要設教務、學生事務、資訊
    、總務、會計、社區服務等組,各組得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
    前項規定之校長應具社區大學工作經驗或具成人教育專長,曾犯內亂
    、外患、貪污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經判刑確定者,不得擔任。

四、社區大學辦理時,本府得依政策需要或發展公民課程,提供定額經費
    或計畫性補助經費,若有不足則由承辦單位自行籌措。

五、社區大學所需之教學及辦公場地,得由本府協調縣屬學校或機構以簽
    訂契約方式租借。

六、社區大學得視居民學習需要,於所屬鄉鎮市內設立教學點。前項教學
    點設置要點,由本府定之。

七、受委託辦理之社區大學,其所需經費應由受託機構自行籌措。但本府
    得視其辦學績效及社區發展之需要酌予經費補助或獎勵。
    前項補助或獎勵基準,由本府定之。

八、社區大學課程分為學術、社團及生活藝能等三大類,並須配合縣政發
    展需要,開設現代公民課程。
    前項課程開設要點,由本府定之。

九、社區大學應依本府核定之收費基準收費,非經專案核准,不得另立名
    目加收任何費用。

十、社區大學每年分兩期招生,每期上課十八週為原則,承辦單位應於每
    期招生四十五日前,檢具招生簡章(含課程名稱、課程綱要、收退費
    規定等)、課程總表、分類表、每門科目資料、教職員工名冊、經費
    概算等相關文件,報本府核定。

十一、社區大學不授予學位。
      社區大學學員每期修習課程,缺席未逾該課程總時數五分之一者,
      由各社區大學發給學分證明書;修畢社區大學規定學程者,由各社
      區大學發給學程證明書。修畢課程總數達一百二十八個學分,且學
      術課程達四十學分以上者,由各社區大學核發結業證書。

十二、社區大學每年應定期檢具下列資料報本府備查:
    (一)年度營運計畫。
    (二)教職員工名冊。
    (三)上年度營運成果報告。
    (四)經會計師簽證之上年度決算等財務報表。
    (五)本府撥付補助款之核銷憑證。

十三、本府對於社區大學之業務及財務狀況得進行定期與不定期之監督、
      輔導與評鑑。
      本府得依社區大學評鑑結果,作為改進、獎勵或委託辦理續約之依
      據。
      前項評鑑實施要點,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