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縣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工程品質、預防工程缺失
,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五點規定設置工程施工督導
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
二、督導範圍:本局各單位辦理之工程案。
|
三、本小組成員及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工程施工督導事宜,由局長或其指定
之人員兼之;本小組以任務編組方式組成,選派本局具工程專業
背景人員七至九人擔任內派委員。
(二)外聘督導委員若干人,以中央與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查核委
員為基準,遴選聘任;實施個案查核時外聘查核委員人數不得少
於三分之一,依規定每次支給出席費由工程管理費或相關費用支
應。
(三)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採購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處理本小組日常事務;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局派兼之;並
視業務需求聘僱人員若干人協助辦理本小組業務。
(四)本小組之組織架構圖(詳如附件一)。
|
四、督導以不定期機動方式辦理,並得採預先或不預先通知逕往督導。辦
理督導時,專案管理單位、監造單位及承攬廠商應充分配合。
|
五、主要督導項目如下:
(一)工程施工品質。
(二)工程主辦單位之品質督導機制、施工品質查驗紀錄、缺失改善追
蹤之執行、施工進度管理措施及障礙之處理。
(三)監造單位之監造組織、監造計畫、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之審查紀
錄、材料設備抽驗及施工品質抽查紀錄、品質不符之處置及施工
進度監督之執行情形。
(四)承攬廠商之施工計畫、品管組織、品質計畫、材料及施工檢驗、
施工自主檢查、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施工進度管
理、趕工計畫、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措施之執行情形等。
(五)品管制度執行之落實度、施工進度及重大事件之掌握度、施工障
礙之排除與對策之合宜性、勞工安全措施與環境衛生管理確實性
等。
|
六、「工程施工督導小組」對下列工程應加強督導:
(一)標案管理系統施工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工程。
(二)決標金額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者。
(三)上級交辦抽查者。
|
七、本小組原則上每半年召開 1次檢討會議。
|
八、辦理在建工程督導頻率如下:
(一)預算金額在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之標案,至少辦理督導二次以上
。
(二)預算金額在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至五千萬元之標案,至少辦理督
導一次。
(三)預算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至一千萬元之標案,視需要辦理督導。
(四)必要時,得視業務需要增減督導次數。
|
九、督導程序如下:
(一)期前作業:
1.安排督導行程:由本小組排定督導行程,並通知主辦單位準備
相關資料及機具。
2.督導委員分派:由本小組工作人員依照依個案性質不同排定二
至四人督導委員,簽奉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工程督
導事宜。
(二)現場作業:
1.設計、監造單位及承攬廠商報告工程執行概況及品質管理落實
情形,承攬廠商之工程相關專任工程人員應到場說明。
2.現場施工督導:以主體結構及水電工程之進度及施工品質為主
,並包含施工品質管理制度、工地安全衛生管理及工地環境管
理及相關事項,其督導結果應載明於督導紀錄。
3.混凝土及瀝青混凝土鑽心取樣試驗或其他施工材料取樣試驗:
應依契約規定辦理,送驗時須併同監造單位及承攬廠試驗單位
;監造單位及承攬廠商若未派員會同試驗,視同棄權,不得商
送具認證( TAF) 之異議。
4.工程相關書面資料督導:查閱設計圖說、品管文件、工程契約
、施工計畫、監造計畫、施工相片、檢試驗報告及其他工程品
質相關書面資料,確認是否符合施工品質要求。
5.品質檢討會:督導委員提出優點及缺失應改善之意見,並由主
辦單位、專案管理單位、監造單位及承攬廠商就督導意見疑義
處,予以澄清。
(三)改善追蹤作業:
1.針對督導所提出應改善事項通知主辦單位、專案管理單位、監
造單位及承攬廠商限期改善,並於規定期限內將「工程督導缺
失改善對策與結果表」併同「工程督導改善照片」函報本小組
核辦。
2.為追蹤檢討改善情形,本小組必要時,得派員再予督導。
|
十、「工程施工督導小組」進行督導時,應依工程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
並參照工程會頒定工程施工查核作業參考基準,對工程品質、施工進
度及勞工安全衛生進行督導,其主要督導評分項目如下:
(一)施工品質(60分)其主要督導項目如下:
1.按照施工設計圖說之設計規格,進行各部位之尺寸檢查,鑽心
及材料抽查檢驗依現場指定位置進行。
2.其他施工組裝等細部則依施工規範之施工標準進行檢查。
(二)工程施工進度(15分)其主要督導項目如下:
1.原預定工程進度與實際施工進度比較。
2.變更設計辦理情形。
(三)工程安全衛生管理(10分)督導之工作項目如下:
1.為避免國賠案件之發生及對民眾生命財產之危害,針對工地周
邊之安全設施管理維護情形進行檢查。
2.工地周邊環境衛生及施工人員安全措施之管理維護情形。
(四)其他(15分):
工地主任、品管人員、安衛人員、專業技師之技術能力及管理等
事項。
|
十一、「工程施工督導小組」至各單位查核施工品質應予評分,查核成績
計算以督導委員評分之總和平均計算之,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
,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丙等」。
|
十二、督導結果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列為丙等:
(一)鋼筋混凝土結構鑽心試體試體結果不合格。
(二)路面工程瀝青混凝土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三)主要結構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
(四)路基工程壓實度試驗結果不合格。
(五)主要材料設備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
(六)其他缺失情節重大影響安全者。
督導成績列丙等者,除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為下列之處置:
(一)對負責該工程之技師、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報請各該主
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予於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二)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形者,依
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理。
(三)委外監造通知監造單位撤換監造人員。
(四)通知廠商依契約撤換工地負責人或品管人員或勞工安全衛生管
理人員。
缺失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督導小組同意展延期限者,除應依
契約規定處理外,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
十三、本小組辦理督導時,督導委員應公正執行職權,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
(一)假藉督導之名,妨礙主辦機關依法辦理工程施工。
(二)接受不當饋贈或招待。
(三)藉督導之便,蒐集與督導無關之資訊或資料,或為其他不當之
要求。
(四)洩漏應保密之督導時間、地點及對象。
(五)洩漏因督導所獲應保密之資訊或資料。
(六)未經本小組指派,自行辦理督導。
(七)其他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情事。
|
十四、督導委員與小組成員,致力於督導事項著有績效者,得依下列各點
予以獎勵:
(一)督導委員
外聘委員於年度檢討會議中頒發獎狀;內派委員除於年度檢討
會議中頒發獎狀外,得視督導事項著有績效者予以適當之獎勵
。
(二)督導小組成員
視督導事項著有績效者予以適當之獎勵。
|
十五、本作業要點視實際狀況及需要,得隨時簽奉 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
定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