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工務局工程優質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桃園縣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工程施工品質,辦理評選
    及獎勵優質公共工程之單位與廠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為辦理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事宜,設「桃園縣政府工務局公共工
    程優質獎評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本小組之職權如下:
  (一)召開初選會議核定參選工程。
  (二)實地勘查參選工程。
  (三)召開決選會議決選得獎工程及獲獎對象。
  (四)其他有關評選及獎勵事項。

三、本小組成員及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小組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
        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當年度
        本局工程施工督導小組委員中擇取五人至七人派兼之。本會委員
        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每次支給出席費,由工程管理費
        或相關費用支應。
  (二)本小組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
        主任委員為主席。
        前項會議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
        行之。
  (三)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採購科科長兼任之,處理組務。
        本會之幕僚業務由採購科辦理;並視業務需求聘僱人員若干人協
        助辦理本小組業務。
  (四)本小組得視工程多寡和業務需要進行分組及分工,對分組辦理之
        結果應經本小組會議決議始得作為評比結果。
  (五)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委員應公正執行職權,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
        1.假藉評選之名,妨礙主辦機關依法辦理工程施工。
        2.接受不當饋贈或招待。
        3.藉評選之便,蒐集與評選無關之資訊或資料,或為其他不當之
          要求。
        4.洩漏應保密之評選時間、地點及對象。
        5.洩漏因評選所獲應保密之資訊或資料。
        6.未經本小組指派,自行辦理評選。
        7.其他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情事。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
          十三條之規定。
  (六)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
        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以備查考。
  (七)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局名義行之。

四、參選公共工程優質獎,以符合下列規定之公共工程為限:
  (一)自前一年六月一日至當年五月三十一日止曾受本局工程施工督導
        小組,查核或督導成績曾獲甲等以上者。
  (二)曾獲選為本局工程優質獎之工程兩年內,不得再行參與評選。

五、工程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參選:
  (一)設施工程類之機電設備單獨辦理發包,未完成全部系統測試及試
        運轉或性能未符合設計需求。
  (二)施工期間工作場所內,有發生死亡職業災害或發生災害之罹災住
        院人數達三人以上。
  (三)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四)施工期間曾因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受主管機
        關處全部停工一次或部分停工二次以上之處分;巨額採購工程累
        計罰款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工程累
        計罰款金額達新臺幣三十萬元;或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累計罰款
        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

六、工程優質獎評選作業,每年辦理一次,評選作業程序及時程如下:
  (一)六月間成立評選小組,並依據第四點彙整符合資格之參選工程,
        並召開本小組初選會議,核定評選標準及參選工程。
  (二)七月評選委員赴工地現場實地勘查,聽取簡報並查閱相關文件紀
        錄及工程品質、進度,依勘查結果及評分標準評分。
  (三)八月間召開本小組決選會議,核定得獎名單。
  (四)九月間公告得獎名單及頒發公共工程優質獎。

七、「工程優質獎評選小組」進行評選時,應依工程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
    ,並參照工程會頒定工程施工查核作業參考基準,對工程品質、施工
    進度及勞工安全衛生進行評選,其主要評分項目如下:
  (一)施工品質(60分)其主要評選項目如下:
        1.按照施工設計圖說之設計規格,進行各部位之尺寸檢查,鑽心
          及材料抽查檢驗依現場指定位置進行。
        2.其他施工組裝等細部則依施工規範之施工標準進行檢查。
  (二)工程施工進度(15分)其主要評選項目如下:
        1.原預定工程進度與實際施工進度比較。
        2.變更設計辦理情形。
  (三)工程安全衛生管理(10分)評選之工作項目如下:
        1.為避免國賠案件之發生及對民眾生命財產之危害,針對工地周
          邊之安全設施管理維護情形進行檢查。
        2.工地周邊環境衛生及施工人員安全措施之管理維護情形。
  (四)其他(15分):
        工地主任、品管人員、安衛人員、專業技師之技術能力及管理等
        事項。

八、參選工程經評選委員評分,總平均分數八十五分以上,並經本會會議
    決議給獎者,得由實地勘查評選委員視該工程之設計廠商、監造廠商
    、專案管理廠商及承攬廠商對品質提昇之貢獻度,提出建議獲獎名單
    ,經本會決議後給獎,必要時得從缺。獲獎之廠商、獲獎單位主、協
    辦人員辦理獎勵如下:
  (一)獲獎單位或廠商,入圍者(總平均分數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頒發獎狀一幅、優等(總平均分數九十分以上未達九十五分)
        及特優(總平均分數達九十五分以上)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幅
        。
  (二)獲獎單位對主、協辦人員獎勵如下:
        1.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暨本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辦
          理敘獎。
        2.得優先列為當年度本局工作績優人員或本府模範公務人員候選
          人。
  (三)獲獎廠商依總平均分數,於下列獎勵期間內,參加本局辦理之採
        購,得適用第八點之獎勵措施:
        1.總平均分數九十五分以上者,獎勵期間為二年。
        2.總平均分數九十分以上,未逾九十五分者,獎勵期間為一年
        3.總平均分數八十五分以上,未逾九十分者,獎勵期間為半年。
          前項獎勵期間之起迄點為依頒獎狀所載日期為準。
  (四)獲獎廠商在獎勵期間內參加本局之採購,其獎勵措施如下:
        1.招標方式採公開評選之採購,得列為評選項目加分參考。
        2.參加本局各單位工程辦理招標時,其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得降
          低百分之五十。
        3.承攬本局工程時,其保留款得降低百分之五十。
    前項獎勵須載明於採購案招標文件,始得適用。

九、決標繳納保證金後方為優良廠商者,不適用前點之獎勵。另獎勵期限
    內已完成決標減收者,得續予獎勵至該工程結案為止。

十、本局得視實際需要辦理觀摩優良廠商已完成或施工中之工程,藉以相
    互切磋提升施工品質及履約管理技能。

十一、本局各單位辦理勞務、工程採購時,如未在招標文件中訂定獎勵條
      款者,廠商得在該單位辦理招標文件樣稿公開閱覽或於招標期間內
      ,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列入。

十二、獲獎之廠商在獎勵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公告取消獎勵:
    (一)被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拒絕往來廠商。
    (二)違反營造業法、建築法、技師法、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或其他法令規定,並經主管機關處以停業處分或註銷其登記證
          。
    (三)廠商所承攬之工程經鑑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或鋼筋幅射污染。
    (四)本縣各機關工程,經法律程序確定有品質或履約能力之瑕疵者
          。
    (五)其他履約不良事蹟經提報本會決議取消獎勵。
      前項取消獎勵公告日起,廠商不再適用獎勵措施,已與其簽立契約
      之各單位應通知該廠商於期限內補足原獎勵差額,其不依期限補足
      者,自其爾後之工程估驗款中扣除,至補足差額為止。

十三、本要點簽奉  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