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違章建築拆除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執行違章建築拆除,使拆除作業
    更臻完善,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章建築拆除達不堪使用尺度基準如下:
  (一)材料為鐵皮、鋼架、石棉瓦、水泥瓦、木造等之屋頂,全部拆除
        。
  (二)鋼骨造、鋼骨鋼筋混凝土造、鋼筋混凝土造之屋頂及樓板,於樑
        保留必要之拆除作業空間,餘破壞拆除二分之一以上、鋼筋截斷
        ,至不堪使用為原則。
  (三)樑柱全部拆除。但鋼骨造、鋼骨鋼筋混凝土造、鋼筋混凝土造之
        樑柱得予免拆。
  (四)鐵皮、鋼架、石棉瓦、木材等種類材料牆壁及樓梯,全部拆除;
        其餘種類材料牆壁,原則破壞拆除二分之一以上至不堪使用。
  (五)圍牆全部拆除。
  (六)騎樓違建(含鐵捲門)全部拆除。

三、已將主要構造拆除,雖未達到前條標準,但確實已達不堪使用,得免
    再予執行。

四、除屋頂、樓版外,如經本府派員勘查、認定其現場實際情況已達不堪
    使用,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確實無法徹底拆除者,得免再予執行:
  (一)基於拆除技術或拆除安全考量。
  (二)拆除行為有損及鄰房、合法共同壁之虞。

五、妨礙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拆後重建之違章建築,除本基
    準前點之情形外,以全部拆除為原則。